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时,曾向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学习,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本身较为先进,但在现实生活的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当然,任何国家的法律从它制订完成后就已经落后于社会实践了。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视觉中国案件,就是一起知识产权纠纷。

试图钻法律空子的视觉中国,可能看到过这两条法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凭借自己对于法条的错误理解,视觉中国到处将收集来的图片打上自己的水印,这是我的,这也是我的,这还是我的!写上名,就是我的。视觉中国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真正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视觉中国的用户、使用者、购买者埋下了隐患,因为视觉中国提供了大量存在权利瑕疵的图片与素材。

就拿笔者之前身处的游戏行业来说,市场营销、广告素材、渠道五图、品牌曝光,每天都需要大量的图片素材,而游戏行业从业者本身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有待提高,经常在网上扒各种各样的素材,站酷、花瓣这样的网站,可以说是每个游戏公司设计师每天都要浏览几遍的网站。像我们这样的游戏公司,或许就成了视觉中国的目标对象。
将图片打上水印的视觉中国,从此便开启了他们的“诉棍”生涯,疯狂的给各家公司发律师函,以起诉为起点,以交易为终点,形成了他们“以诉带销”的“商业模式”,大多被告最终沦为视觉中国的成交客户。
面对这样的“诉棍”,包括游戏公司在内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首先,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查清楚对方是否为著作权人,如果不是,你掏了钱也是“事不平”的,因为你依然是盗版,就连打算告你的人都是盗版。

即便跳脱出《知识产权法》的层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视觉中国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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