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月1日起,将开始实施最严令。到现在执行已经快两个月了,其中很多朋友会遇到一些问题,所以关于发票令的经典问题一定要了解,关于发票令的13个经典问题你掌握了吗?京泽小编为您解答。
1、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这里强调的是企业,不是企业的不需要。
2、是否所有的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都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并非所有纳税人。根据16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消费者不用填写什么姓名,直接个人二字即可,工商户也不需要纳税人识别号。
3、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现在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发票都是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上有开票方抬头的,都不需要。
4、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经购买方要求,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不符,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16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买的什么就是什么,不能根据消费者要求开什么办公用品、日用品等。
5、企业纳税人如在餐饮服务业消费,购买的货物劳务种类众多,是否还是需要按照货物明细分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按商品大类汇总开具。
如果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按商品大类分类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分类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什么意思呢?就是购买的货物太多的话,还是可以按照办公用品、日用品等大类开发票,然后后面附上小票就可以。
6、在餐饮店用餐后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通过税控系统按照菜品详情进行清单开具?
答:不需要。餐饮服务行业的销售方可按商品编码3070401000000000000(餐饮服务)开具发票,菜品例如青菜蘑菇、龙虾仁等无需通过税控系统清单开具,消费者可凭消费小票和发票一起作为税收凭证。
7、超市购买商品后开具发票,因涉及商品品目较多,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可按税控开票子系统中的商品大类分类汇总开具,比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含服装和水果,开具发票时按商品编码1040201000000000000(服装)和1010115010000000000(水果)分别汇总在一张发票上分多条目开具,如果购买的商品大类超过8条,可以开具多张发票,消费者可凭消费小票和发票一起作为税收凭证。
8、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9、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答: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0、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11、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7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来报销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答:可以,2017年7月1日之前的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仍然可以报销,以后的必须要有纳税人识别号。
12、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
答: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13、“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到底还能不能开?
答: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普通发票的明细栏填列完毕(8种商品以下),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必须逐个商品明细开具,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
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种类多,必须凭借“购物清单”或者“小票”的,销售方可以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并开具“购物清单”或者“小票”。
想要知道更多建筑资质问题,请关注“京泽集团”的新闻动态,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京泽建筑”获取更多资质相关讯息。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