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诉讼时效(一)
一.立案
普通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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