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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散仲裁组风波看群主执政坎坷之路

从解散仲裁组风波看群主执政坎坷之路

作者: 爱地_全文 | 来源:发表于2018-08-24 00:23 被阅读0次

    爱地-全文2018.8.23

    解散仲裁组是规则游戏群(原“费城之路”,现“颐养之家”)发生的最大风波,到今天仍余震不断。我们回顾一下它的来龙去脉,这对我们坚守群规玩好规则游戏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在第一届议事组成立后,三权已经产生了两权,接着就是组建第三权仲裁组。

    第一届议事组关于《首届仲裁组成员组成方案及流程》是这样的:“方案:据试行群总则第五条,仲裁组由五位仲裁员组成,经群员自荐,在线群员中,超过20个群员投票即可录用。(有意参选仲裁员的@群主报名,群主发布报名接龙,制作投票器投票)。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仲裁员超出五名,录取按票数由高到低录取,如不足则再次补选。”(以下略)

    “流程:

    一、选举主持人:群主

    二、本公告发布时起至6月11日午12时参选首届仲裁员报名截止。有意参选仲裁员的@群主或经群主授权的群管理员,群主按方案制作报名接龙发布到群里。6月11日中午12:30开始,候选人以文字发布竞选纲领,发布纲领完毕,可以与群员互动。候选人可以回答主持人或群员五个问题,群员提问围绕竞选纲领,候选人答辩。

    三、6月11日晚上20:30投票开始,晚上22:30结束投票。

    四、6月11日晚上22:40分,公布获选仲裁员。(以下略)按照以上方案和流程,经投票选举,五人当选为仲裁员。组成了第一届仲裁组。至此,三权全部到位,三权独立相互制衡的规则游戏可以开始了。

    此时的第一届议事组内部出现了争吵,甚至对骂,一名议事员因自身原因辞职,两名议事员愤然辞职,严重影响了议事组功能。群规总则第七条:“群主有权解散议事组,但必须在三天内安排新一届议事会重选,新上任的议事会,一个月内不得被群主解散。”群规总则第三条:“(略)群主对本群具有最高管理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本群群规的情况下,群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本群实行独具特色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上述条款,我宣布解散第一届议事组,选举新一届议事组。

    由于当时群突然被封,大家忙于复建,致使议事组选举推迟数日。7月7日全群投票选举出了第二届议事组。

    第二届议事组成立后,内部仍然纷争严重。7月16日议事员西行者和niko联署提出了针对议事员孟磊的弹劾提案。

    经过一番周折,7月29日下午,仲裁组公布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从弹劾提案的提交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发布,围绕仲裁组依照群规到底能不能仲裁议事员的弹劾案,各方对群规逐字逐句作了研究,以找出支持己方的依据。此刻我突然发现了一个巨大错误,仲裁组的产生竟然与群规总则第五条完全背离。群规第五条规定:“仲裁组由五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群员推荐或自荐,议事组考核任命。”可是当时议事组为成立仲裁组制定了选举方案和流程,是我根据议事组定的方案和流程主持选举和公布选举结果!我们竟然选出了一个“非法的”仲裁组。现在仲裁组已经在行使职责,群员们都没有质疑它的组成是否违规。是将错就错埋下隐患呢,还是有错必究,及时改正?我如果提出解散现有仲裁组重新按照群规组成新的仲裁组必将引起极大震动,特别是仲裁组与我在处理议事员弹劾案有观点分歧时,会不会给人以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印象?

    我很纠结。我私聊了两位议事员,探讨解散仲裁组是否可行?是不是由议事员提出个提案?但都未得到响应。

    我也上百度查了美国最高法院的产生办法。我也第一次自我任职群主以来向杨老师求助,希望他进群讲讲美国的司法制度,大法官的作用和产生办法。

    杨老师简短的语音回复比较原则,主要是发挥投票表决机制和负起群主的责任来。

    我考虑再三,我想既然是我主持了仲裁组选举,我就应当对此负责,违反群规就要改正过来,才能彰显群规的神圣不可侵犯。我犯的错误就由我来纠正,即使受到误会受到弹劾我也情愿。(事后也确实出现了征求联署弹劾群主的提案)

    7月29日上午我在群里发布了公告:

    “公告

    群规第五条规定:“仲裁组由五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群员推荐或自荐,议事组考核任命。”

    本群现有仲裁组是由群员投票选举产生的,违反了群规第五条,因此我决定解散仲裁组,按照群规第五条组建新一届仲裁组。

    即日起本群主接受群员自荐和推荐(须经被推荐人同意)。”

    果然不出所料,公告一宣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仲裁组反应极为强烈,仲裁组的意见认为:

    “群主发布公告解散仲裁组是违规、违法的,因群规没有规定群主有认定仲裁组程序违法的权利,群规中也没有规定群主对违法进行裁决的权利,群规中更没有规定群主有实施解散仲裁组的权力。据此五名仲裁员联合声明如下:

    群主解散仲裁组是违反本群群规及管理细则的规定,解散仲裁组的公告是无效的。

    当议事组做出重组仲裁组的《议2-001号》决议案后,原仲裁组仍然坚持:“群主解散仲裁组是非法无效的,是在没有法规和群规的依据下,用暴力方式解散的。现在仲裁组依然合法存在。议事组在群主非法解散仲裁组的(非法基础上做出的)所谓选举新的仲裁员的,自产的特别程序更是非法的,议事组的提案应该建立在合法的程序上,建立在非法程序上的议案应该是无效的,至此,这次群主再次提名新选出的仲裁员是基于非法程序而产生的,所以这种群主再次新提名产出仲裁组的行为是无效的。”

    有位群员表示:“在群主的主持下,全体群员通过投票产生(公投),这个公投代表的民意和范围(400多人),远远超过群主和九位议员(10人),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更公平,更正义。这不是违反群规,这是比群规更高一层级了(让议员考核仲裁组候选人,不好量化,现实中也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这是代表更民主更先进的一个方向,这不是破坏群规。群规是防止掌握公权力的人,违反群规干坏事,而现在公权力(群主)是带着大家在干好事(公投),何错之有?这个公投完全可以看作是群主对本群的特色管理,是创造性的,是值得称道和肯定的,本身也完全具有合法性。我们不应死守规则,如果我们的行动和做法实际上,比规则更先进,更民主,更自由,代表更广泛的民意,我们不应该鼓励这种行为吗?这是违反规则吗?这是在倒逼改进规则。”

    一位律师群员建议如下:“”群主声称是按照群规第一(三)项,即“群主对本群具有最高管理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本群群规的情况下,群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本群实行独具特色的管理和运作”行使权力,也就是群主认为其解散仲裁组是在行使其最高管理权,那么,群主解散仲裁组是否属于行使最高管理权呢?只有议事组来决定,因为根据群规第一(四)条,议事组对群规有解释权,因此在此时,议事组应该就“群组解散非法组建的仲裁组是否属于群主行使最高管理权”问题进行解释,群主、仲裁组、群员都应该尊重议事组的解释。当然,当下的群规是亟待完善的,议事组有权修改群规,在此之后,应该加快群规的修订完善工作,以履行其历史使命。”

    以上只选择了部分主要不同意见供大家参考。使我感到高兴的事,发言的各方都是理性的,在群规里寻找答案,而没有爆粗口,攻击谩骂。

    担任群主快三个月了,我的困惑主要是三点:

    一、如何定义群规总则第三条中的“群主对本群具有最高管理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本群群规的情况下,群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本群实行独具特色的管理和运作”?此条款对群主的授权到底是什么?

    二、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确实是“政治正确”。但是面对一个漏洞百出的群规,和一个争吵不休效率低下的议事组,以及鸡吵鹅斗互不妥协的微信群,作为群主怎么掌握?如果结合现实,当那一天突然到来,权力出现真空,刚刚登上舞台的我们如何应对纷繁复杂、波谲云诡的社会局面?

    三、本群建立一开始,我就鼓励大家积极参与这场具有深远意义的规则游戏。到了今天,我感到这场游戏变得越来越接近现实,群里很多人感到厌倦,感到沉重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到工作,大约一百人退群,还有人另外组群。本来人们对民主后治理即宪法的制定和权力的分配缺乏清醒认识和心理准备,微信群的弊病又助长了表达随意,攻击和不妥协的负面作用,本群的游戏到底能不能玩下去,难道本群真像杨老师所预言的“玩不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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