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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民间借贷(二)

如何处理民间借贷(二)

作者: 924a52d8c4f9 | 来源:发表于2019-10-20 13:50 被阅读0次

    上一篇写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区别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接上一篇我们继续讨论民间借贷的如何约定利息,利息的上限等问题。

    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

    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没有对借贷约定利息,那么该笔借款为无息借款。对于无息借款,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可自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向借款人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能高于年利率24%;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利息上限为年利率24%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没有超过36%的利息,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

    民间借贷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

    如果双方对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这一法条本身是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的情况下,何时支付利息的问题进行了确定,但实际上也确立了如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视为先还的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这一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但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债务清偿顺序的,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应当与买卖合同中先清偿利息后清偿主债务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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