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是a村村民,上个世纪60年代初村里给老张父母和老张哥哥分了4亩承包地。原本这4亩承包地由老张父母实际进行耕种,但老张父母日渐年迈,加之老张兄弟两逐渐长大,4亩地难以满足一家人的生活所需。于是一家人一合计就决定由老张一人进行耕种。2018年,正逢承包地要进行确权,因老张父母均已去世,且这21年来都是老张一人耕种这4亩地,于是老张想要把这四亩地确权到自己一个人名下,但遭到了老张哥哥的强烈反对。老张则认为因自己已经耕种这4亩地21年,早已实际取得了4亩地的使用权。那么问题来了:老张实际耕种4亩地21年就获得了四亩地的使用权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个人占用土地之后即获得使用权的规定,仅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占有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例如对他人丢弃的废弃物品的先占可获得所有权。此外,《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本案中虽然老老张实际使用4亩地21年,但其并非农民集体,不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此,以老张耕种21年来认定老张获得4亩地的使用权不能成立。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