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的展开
民法中的代理制度,核心是代理权,但在代理权方面,又有诸多知识点需要辨析、展开。首先是代理权是否存在,代理权是否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这个问题不同国家持有不同观点,在理论界,对代理权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认为代理权不存在,即整个代理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种是观点,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力,它独立于当事人。第三种是认为是一种权利,对于是何种权利,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认识。第四种则是认为代理权是一种资格与地位。
在确认代理权存在后,则产生了代理权如何发生的争论。在我国,代理权有两种发生原因:1、基于法律规定产生。2、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在这两种行为中,具有讨论空间的是授权行为,具体为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授权行为的行使的与内容,以及授权后责任的承担。
详细了解授权行为后,便讲述了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和禁止性原则,正向的原则有三个,禁止性原则有一个,但有3种较为常见的类型。
最后则是讲述了代理权如何消灭以及消灭的途径。
从代理权的存在,到代理权的消灭,扎实地论述,进而为代理制度的存在奠定基础。
关于代理权是否存在,主要有两个流派的观点。一派是认为不存在代理权,认为代理仅仅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外部效力,并不存在独立的代理权。另一个流派则是认为存在代理权,但对代理权的性质有所争议,在其中有三种观点,第一个观点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第二种观点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代理权是一种资格,这个观点是现在的通说。
既然确定代理权存在,那么代理权是如何发生的呢?在理论界,认为代理权有两种发生原因,第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第二种是基于授权行为而发生,而实践中,授权行为经常是与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相结合,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状态,所以才产生了代理权不能独立存在的观点。这里引入了授权行为的概念,但是授权行为具有什么含义呢?
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一种单方行为。这种授权行为i经常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相结合。而授权行为与这种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如何呢?学界也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相互独立,即基础法律关系终止时候,根据基础法律关系获得的代理权而向他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另一种是认为,授权行为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消灭,授权行为也应该消灭。授权行为消灭之后的代理行为,则采用无权代理判决效力。
授权行为中,对授权人的要求,同时,并不要求授权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授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但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至于其是明示还是默示,是根据意思表示的一般原则来判断,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候,就认为以默示的行为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授权行为。
授权完成后,就到了行使代理权的时候了。对于如何行使代理权,有允许性的规则和禁止性的规则。允许性的规则中,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该亲自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该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而对代理权,只有一个禁止情况,就是禁止滥用代理权,具体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之所以禁止这几种,是因为人在正常情况下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允许以上三种情况,就很难避免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虽然在有些时候,自己代理能够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但?。
代理权也会消灭,消灭的的原因有多方面。代理人方面,委托事项完成,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被代理人方面,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解除委托。
法定代理消灭的原因也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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