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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 长弓引 | 来源:发表于2023-12-22 20:53 被阅读0次

          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因此,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终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种。付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应由自然原因决定,当事人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不当地阻止或者促进,如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用作期限的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而用作条件的事实是不一定会发生的(即既有可能发生,但又不肯定发生,事先无从得知)。比如,在甲去世后,乙获得甲赠予到财产,就是附期限,人一定会死的,这个结果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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