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
还接着说外地项目公司的事。
刚进办公室,就接到外地公司办公室主任的电话,说因为政府承诺的某经营许可证一直办不下来,已严重影响我们的项目进展。现场与政府协商多次,但都推不动,希望总部法务部帮出一份律师函给政府,如果需要的话,最好再出差过去指导下一步的工作。听得我头大,这么大的事,从来没在部门内部听说过。见我犹豫,主任补充说他的领导已经与我的领导沟通过,让我明天就要发出律师函。
放下电话,举目四望,只有T姐到了,赶紧与她商量,她一听,连连摇头,“不可以!找外部律师出个律师函是很简单的事,但是现场的同事有没有考虑过,律师函虽然有催促作用,但太正式,也含有威胁的意味。现在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发个律师函去威胁政府?这不乱来嘛!”
还是T姐老到,有道理。回想公司的许多纠纷,往往都是这样,合作开始时不觉得法务部有多重要,出问题了就来法务部开药了,有些甚至是点名要某种药,而如果这药没效果,那你法务部的人就是庸医。
领导姗姗来迟,我将情况及T姐的意见作了报告,领导圆圆的脸上表情由晴转阴,原来他也与我一样,完全不知道这事。最后,领导与项目负责人通了电话,按T姐的意见,不出律师函,提升交涉层次,由总部去函地方政府协商,法务部协助起草相关文稿。同时由项目公司负责人将方案向直属上级汇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很想跟领导说,还是派我去出差吧(那可是风景区),人家都让我去指导工作了,起码我可以建立当地的纠纷处理流程,告诉他们,以后要让我们去指导工作,还是按规矩来,不要不经程序就安排我的工作,至于出差嘛,当然得先让领导出差,然后再是小艾出差,呵呵。
没好说,没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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