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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银行卡,猜对密码并取走卡里的2万元,该判刑吗?

捡到银行卡,猜对密码并取走卡里的2万元,该判刑吗?

作者: 蒙萌猛梦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20-12-17 23:50 被阅读0次

    盗刷2万元,寝食难安,暴瘦5斤

    村民郑某带着银行卡前往镇上看病,不料丢失了银行卡。该银行卡被女子李某捡到,李某猜对密码并取走了银行卡里的2万元。李某不敢花这2万元,几天下来,她暴瘦5斤。问题来了:李某捡到银行卡并取钱的行为,该判刑吗?

    【蒙萌猛梦说法】

    本案中,我认为,捡到银行卡,猜对密码并盗刷的行为,涉及到两个罪名:一是盗窃罪;二是信用卡诈骗罪。

    何谓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盗窃罪。关键的问题在于:盗窃多少的数额才算是“数额较大的”?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盗窃1000元至3000元。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郑某的财物2万元,李某的该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我找到了类似的相关案例。对于此类案件,只要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实刑,即法院认为,行为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但是由于行为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清洁,故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且宣告缓刑。虽然行为人被判宣告缓刑,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留有案底。【参考案例:(2017)粤0105刑初587号】

    何谓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许有网友会有疑问:“捡到银行卡,猜对密码并取钱的行为,怎么会跟信用卡诈骗罪联系到一起?”我一开始也对此罪名产生疑问。但是,经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我确实查询与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件,但是,法院却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2019)粤0105刑初350号】

    我认为,该案中,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合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对方基于行为的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但捡到银行卡并取钱的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案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回到本案中,李某确实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并且基于该目的,而取走郑某银行卡的2万元,数额已经达到刑法盗窃罪所规定的的数额要求,李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由于李某取钱之后,并没有挥霍这2万元,如果李某能够自首,且退回2万元,并争取得到郑某的谅解,应对李某宣告缓刑。这仅是我自己的见解,至于李某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是否被宣告缓刑,则由法院定夺。

    【蒙萌猛梦说法】感悟

    俗话说: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但如果真的做了亏心事,半夜真的怕“鬼”敲门。李某就是因为做了亏心事,盗刷了郑某的2万元,以致于自己寝食难安,良心备受折磨,暴瘦5斤。但是,毕竟李某的良心并未泯灭,没有花掉那2万元,并且在公安机关找到她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人在做,天在看。千万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作出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君子坦荡荡,取财有道,这才是我们获取财富的正确的打开方式,这才是人之为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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