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始于1979年。那年,我国率先颁布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用法律将合资经营企业模式固定下来,有力地推动了对外开放政策的施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那时,我国正处于拨乱反正的年代,WG 的错误影响无处不在,严重阻碍对外开放政策的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行,引发我国各界争论。别的不说,就拿宪法来说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那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到底是什么?公有制,私有制?
邓小平同志敏锐的发现了问题,一锤定音:不争论,做实事。
2.
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确认的引进外资的模式,符合我国具体国情,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外汇储备极其匮乏,如果沿用国际惯例,在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中,我方也必须提供相对应的外汇。显然,这样做很不现实。
为此,我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没有限制外商出资的比例,而是规定 :“外商在合资经营企业中注册资本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有人评价称,此项规定充满“东方智慧”!
(2)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中,一般由出资多的一方担任法定代表人,享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然而,我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专门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地位,董事长必须由中方委派。
换句话说,合资经营企业中即便外商出资高于50%,董事长并不由出资多的外商而仍然由中方委派。
(3)我国合资经营企业法正式确认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各方以出资额为限,按照注册资本所占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与风险。
现在看来,这项规定似乎十分平常,但是,那可是在 1979年。我国正处在 “吃大锅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年代。
这项规定为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先行模式与实践经验。
(4)规定合资企业最长经营年限。摸着石头过河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真实写照,在前无任何经验可循的情况下,我国积极探索改革开放的模式与做法,必须为自己留有足够的余地。
限定合资企业经营年限,是为了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无法解决的问题。当然,经营年限届满的,经申请审批后得以延期。
总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着积极的实践性、指导性,很有亮点。
3.
助理小张听罢调解员老陈的介绍,感慨的说:“真没想到合资经营企业法不过只有十几条的规定,竟然有那么大的作用。”
“是啊,”老陈接口道,“合资经营企业法为我国对外开放发挥了巨大作用,是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那个时候,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朝鲜等国家,为中国改革开放所吸引,密切注视我国的一举一动,希望从中获得启发、获取实际做法与经验。
据说,1980年代中期,朝鲜格外关注我国的对外开放,一直要求我们“毫无保留的介绍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与做法”。
朝鲜与我国相关部门直通有热线,他们经常电话咨询对外交往的各种问题。朝鲜曾下决心学习我国的模式,搞了一部《朝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据说,该法实行仅仅两三个月的时间,就引来众多海外投资,一下子筹措到几十年都不曾积攒下来的外汇资金。
欢喜之余,朝鲜方面几乎每天都与我国相关部门保持热线联系,希望得到更多的经验。
“还有这事啊,这可是第一次听说。”小张听罢脱口而出。
“不仅如此,那个时期,越南开始意识到光靠打仗发展不了经济。他们不好意思请教我们,于是,取道朝鲜学习对外开放的做法。朝鲜人积极的向越南人推荐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法,解释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办法。”老陈继续说下去。
其实,那些国家在发展中遇到了我国相同的问题,只不过我们先行一步,并摸索出经验。
“越南还向朝鲜学习对外开放的做法?”小张好奇的问。
“是啊,其实我们才是他们的老师吧,是他们两个学生的老师,呵呵。”老陈说着笑了起来。
“后来越南是怎么做的?”小张接着问道。
“越南仿照我们的合资经营企业法,搞了自己的一部法律,叫做《越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老陈解释说。”你猜,这部法律有什么亮点?”
小张闻听摇了摇头。
老陈稍作停顿继续说:“越南的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越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99%。”
“呵呵,”小张笑了起来,“看来,这些国家都是缺乏资金,想方设法吸引外商投资。”
经过改革开放实践的检验,我国制定颁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结合国情推出了适合发展的吸引外资的模式,是我国改革开放得以起步的优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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