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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卖不出去,着急上火?看这个就知道了!

抵押物卖不出去,着急上火?看这个就知道了!

作者: 金e诉 | 来源:发表于2019-03-15 14:16 被阅读0次

    执行程序中,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情况下,如果抵押物难以拍卖、变现,能否对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连带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执行?

    答:

    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目前在经济社会中比较常见,对于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抵押人及连带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情况,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作了明确约定的,债权人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执行顺序原则是,当抵押物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行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应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之后才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和连带保证人的财产。

    当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不能处置时,可以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和连带保证人的财产。对只有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既可以执行主债务人,也可以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执行连带保证人的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在执行主债务人时,债权人既可以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主债务人未抵押的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豁免执行外的财产,即在执行主债务人时,并不是一定要先执行抵押物才能执行主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第三人时,只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能执行第三人其他财产。执行连带保证人时,可以执行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外的全部财产。

    【分析依据】

    对于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执行依据应如何执行,可以根据执行依据的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不能处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规定。

    在执行主债务人时,并不是一定要先执行抵押物才能执行主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因为对于债权人必须依照顺序先就主债务人抵押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主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还是债权人可以选择是否以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或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我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来分析,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主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主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豁免执行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

    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主债务人未抵押财产。

    对于判项中确认债权人有权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的债权人认为第三人既然承担担保责任,会要求冻结执行第三人名下银行帐号存款,以避开对抵押物处置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该项请求,执行法院应不予支持。这涉及到对第三人承担抵押担保的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界定。

    根据判项,第三人承担的是抵押责任,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故只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能执行第三人其他财产。如果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判令第三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这就是第三人以金额为限承担责任,即以金额为责任范围,则第三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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