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学习笔记35-《二建市政》

学习笔记35-《二建市政》

作者: 迷路后迷上路 | 来源:发表于2020-09-22 00:47 被阅读0次

    时间:2020年9月21日

    课程:《二建法规》

    1.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行为或特性情形,又称默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一、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总结:①开工通知载明时间;②(发包人原因)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时间;③实际进场施工时间;④综合考虑、结合事实】

    (二)竣工日期

    1.对竣工日期无争议: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2.对竣工时间争议的司法解释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可以认定约定期限为 28 日)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1.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递进关系】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总结】消费者购房款>工程欠款>抵押权>其他债权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学习笔记35-《二建市政》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bgriyk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