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学习笔记36-《二建市政》

学习笔记36-《二建市政》

作者: 迷路后迷上路 | 来源:发表于2020-09-22 23:16 被阅读0次

    时间:2020年9月22日

    课程:《二建法规》

    1.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赔偿损失的限制

    (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内容】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拿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主体】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

    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学习笔记36-《二建市政》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hnigyk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