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就在此路口被抓拍过一次,因上次紧急办理消分事宜,就草草让给消了,没细看。结果,这次又中招了,
因为审车前,必须要消分,缴清罚款,所以去车管所交警处理中吣,专门让调出录像一看,
才知道,在右拐弯标记的车道上,趁无箭头标记的信号灯是绿灯的时候,直接直行走了。原以为
可以借道行驶的。可以处理人员说,借道行驶的情况下,是在标记为可以同时直行+右拐,或是直行+左拐的道上,
才允许借道,如果只是标记右拐的道,你直行了,即使信号灯无箭头,也要抓拍!
理解这些,再看罚款的理由——”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似乎不妥,应该说”不按
所需行进方向驶出导向车道“这句比较合适。
因为,在上一次抓拍时只看到”不按所需要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以为只要注意在实线前驶入车道内,不压线,不
改道即可,却没有注意到,当驶出导向车道时,也要按导向车道应该的指示行进。
因此,当车在右拐道上,却直行了,按罚款理由的说法,你即然想直行的,就不该在右拐道上直行,而应该”按所需行进
方向先行驶入直行道“方为正确。
但是,如果该车在驶入右拐道上时,是打算右拐的,只是在拐的一瞬间,才想起直行的。那么,该车在驶入右拐道上时就
不能说他错,不能根据他后来的事实(直行事实)来判断他的动机(原来是想直行的)。
所以,不能以”不按所需要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来说他走错了车道,不能从动机上判断人有罪。而应该根据他的驶出车道
的那一瞬间的事实来判断他是错的。所以,正确的表述或者说更严密的表述应该是”不按车道标记指示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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