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从入学的第一个学期至今,课堂上无数次被提起的话题,就是数据所有权究竟归谁?这个话题一次次被提起,却又一次次被放下,原因很简单,因为时至今日,这都是个难以权衡的决策。
数据所有权究竟归谁?
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有以下几个说法:
1. 数据当事人应该拥有数据所有权
2. 数据分析/研究方应该拥有数据所有权
3. 政府/相关机构应该拥有数据
在这个问题上,我一直秉持保守态度,因为真正想到一个万全之策,真的是比登天还难。首先,关于第一个答案,有些人认为数据所有权应该归数据当事人拥有,也就是谁的数据谁来管。在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数据当事人可授权其他个体或机构使用其数据进行相应的研究和分析工作。不可否认,对于每个个体来讲,拥有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身信息安全的维护和把控,由个体控制其信息的公开化程度,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信息不外泄。然而,这样的弊端在于,个体对信息操作的不当容易引起研究结果的偏差,直接影响研究质量。此外,个体对信息公开化的控制会掩盖很多负面信息,降低信息透明化所带来的制约。就比如一个官员有贪污行为,但是他可以把控其个人信息的公开程度和透明程度,因此他只会公开对其有益的信息,而隐藏对其不利的信息,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社会群体对个体行为的制约性。当然,这个例子并不算恰当,但我想说,数据的所有权完全由个体掌控,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对数据的研究和分析。
以上三个答案,各有各的道理,那么数据所有权,其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分割,只是每一方占有的比例有所不同,相互制约,才能达到数据最大化使用。首先,数据当事人应当拥有数据隐私权和使用权,有权决定其数据是否用于商业性质的研究,如进行商业性研究,有权申请获取相应比例的资金补助。其次,数据研究机构应当拥有数据的使用权,并且应遵守相应的法规,保护数据当事人的隐私。最后,政府及相关机构应该对数据进行相应的保护,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最好是全球性通用的,如由联合国发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作用。
此外,我还想提到的一点是,数据的公开应该有一个期限,到了期限应该自动隐私化,可在相关机构存档,但不再公开。还有就是,数据的清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垃圾数据的处理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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