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东西给钱”是正常交易,“买了东西不给钱”则是强盗行为。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但总是有人会这么做,即使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不能幸免。
时不时就会出现采购人拖延付款的行为,究其原因,可能是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本身不满意,可能是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满意,也可能是资金出现了一些问题,还有可能是恶意拖延付款……不管什么原因,面对这种情况,中标供应商总是会万般无奈。那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中标供应商应该怎么做才能合法维护自己权益呢?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采购人不按要求支付合同款,按法规和合同规定,采购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采购人拖延付款的情况,是没必要自己忍着的,可以直接要求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要求支付款项,在必要情况下,甚至可以动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也有一些供应商会说,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大多是政府部门,他们有着天然的优势,万不可得罪他们。从人情世故的角度讲,是没错,但正是因为这种情绪,反过来倒是助长了不好的风气。收款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自己不去全力维护,是没有人会主动帮你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付款问题设置重重关卡,为难供应商,不仅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还会加重企业负担,损害政府形象,我国相关部门应对此多加约束,加大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力度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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