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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2023-12-24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12-23 23:14 被阅读0次

    本题考查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本题中,李某和王某共同设立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合伙关系,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题中,发起人李某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对于设立失败欠下的通大公司的150万元车款,应当由发起人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故A项正确,B项错误,通大公司也可以找王某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注意此处的责任承担有严格的顺序要求。

            由此可知,在发起人内部责任的分担上,李某、王某应当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但在对外责任上,不得以内部关系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李某、王某二人在公司设立不成功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向通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CD两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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