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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凭证吗?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凭证吗?

作者: 我是谁_250c | 来源:发表于2019-11-07 11:06 被阅读0次

    案例:某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城中村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年租金16万元开具了加盖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问该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不可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家机关(State organs)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摘自百度百科)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收款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以其开具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因此其增值税应税项目收款除向付款方开具结算票据外还需到税务机关向付款方代开增值税发票。

    现实中村委员不愿意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怎么办呢?如果是村委会不愿意承担开票相应税款,可以协商签订包税协议,将开票所需税款包含在协议价格内税后金额等于实收金额,村委会配合医药公司代开发票;如果是其他原因村委会不愿意代开发票,可以由企业指定人员(如股东)和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该指定人员再与医药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然后由该指定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租赁费发票。这样就避免了没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导致租赁费不能税前扣除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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