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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五)

一起来学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五)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3-12-20 09:17 被阅读0次

七、第四十二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这条解释的核心就是最后一句,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30%的限制。

±30%是一直以来认定交易价格不合理的尺度,结合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原本很多在这个限度内的交易都无法撤销,而债务人交易后所获得的财产又被所谓的立刻消耗掉了,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全,事实上就是钻法律空子。

现在补上了这一条,形式上就使所谓的“善意”的标准大幅度提高,因为其规定的是“亲属关系、关联关系”,这个亲属并非近亲属,堂表亲、姻亲都可以算。

而关联关系的定义更为广泛,企业之间有共同股东的就是关联单位,自然人的话,同学、同事这是肯定的关联关系,甚至一个微信群里的都可以拿来做文章。这样就使得债务人要处分自己财产,按照以前的做法钻法律空子基本行不通了,找陌生人的话,容易弄假成真,增加自身风险。

诚然,实务中如何证明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尤其对于自然人而言,没有内部人举报的话,债权人方面只能假设债务人的所有处分财产行为的对象都是亲属或关联人员,而法院也应该这样假设,因为债的保全的构成条件之一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若是处分财产所获得的钱还在债务人账上,那就没问题,而这个没问题也不会引发债的保全诉讼,即发生了此类诉讼,就说明这个处分有问题,就应该严查,不用考虑是否在±30%之内,只要查出相对人是亲属或有关联关系,就应撤销这个处分,使财产回归到债务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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