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
因为1%是征收率,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减按2%征收有所不同
3%减按2%征收是先按3%计提,再将1%减免的部分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1%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因此,直接按照1%换算不含税收入,不需要将减免的增值税单独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但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先计提1%增值税,然后再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当然,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放弃减免按不含税销售额*3%)
二、按月或按季申报时,如果按月10万元或按季度30万以下,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未达到起征点,但针对开具1%或3%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按月或按季申报时,如果按月10万元或按季度30万以上,不管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都需要征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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