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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材料真伪认定的几点思考(二)

病历材料真伪认定的几点思考(二)

作者: 9e81bf904ee4 | 来源:发表于2017-01-09 15:22 被阅读16次

    1.病历材料的形式瑕疵和实质瑕疵。

    按照瑕疵外在表现形式,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和专业知识,可将病历材料区分形式瑕疵、实质瑕疵。

    形式瑕疵包括代签、漏签、涂改等病历表面形式问题;实质瑕疵包括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检查缺乏依据等病历实体内容上的瑕疵。

    一般应当由医方对上述瑕疵作出合理解释。如果医方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对实体争议并无直接影响,则可以认定病历的真实性;若医方作出的解释不成立,对相关病历真实性存疑,则应当排除存疑病历,但不影响其他没有瑕疵病历的真实性。

    2.病历材料真实性被否定后的司法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在医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下,推定医方存在过错。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不真实的病历必须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伪造篡改的病历资料,应当与医疗行为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严格区分病历管理疏忽和医疗诊疗行为过错,不能仅因为医方存在病历管理疏忽,就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2)不真实的部分病历,必须是关键病历或足以否定全部病历的真实性。

    法院应当审查不真实性部分的病历,与认定医疗行为过错的关键病历,或全案病历的关系。如果关键病历被修改或伪造,导致无法鉴定,则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不真实性病历并不影响关键病历或无法否定全案病历材料,应当排除不真实部分病历,依据剩余病历材料继续委托鉴定,最终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而不宜直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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