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注于医事法研究的律师,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过程,我经常遇到医方出示患者签名的告知书,表示医方已尽到告知义务。
医方出示的告知书,往往包罗了手术可能涉及的一切损害,且均为统一格式。
患方签署了这样一份统一格式的手术告知书,是否就表明医方就已经尽到了告知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因此,医方的告知书中如果没有告知相应的替代方案,仍然属于未尽告知义务。
其次,医方作为专业机构,相对于患方而言,具有专业上无可辩驳的优势。告知书是医方单方制作的格式化文书,属于医患双方医疗合同的一部分。
依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医方有义务对告知书中涉及医学术语进行解释,并回答患方提出的疑问,让患方确实清楚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这才算尽到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医方仅凭告知书上患方的签字,并不足以证明已尽到全部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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