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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为人,我们都好生走路

生而为人,我们都好生走路

作者: 末冬夕颜 | 来源:发表于2020-07-09 23:10 被阅读0次

    写在前面:

    最近的热播剧不知道大家看了没有,《隐秘的角落》,前段时间我把它追完了,真的很不错的一部剧,小演员们演技也是炸裂。

    很喜欢这种悬疑片,悬疑恐怖犯罪影片电视剧一直都是我的最爱,夜深人静是观看的好时机,我真的活得不像一个女生。

    关于这部影片,我很喜欢罗翔老师的解说。

    于是拿小本本记下来了,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剧中的两个主人公,一个叫张东升,一个叫朱朝阳。

    他们的名字,都向往着光明,但最终都被自己内心的黑暗所拖拽。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去寻找光明。说这句话的诗人,是顾城,但他最终,把自己的老婆给杀了。

    在这部剧中,涉及几个法律知识。

    第一,关于敲诈勒索。

    掌握了别人的把柄,以这种把柄相要挟,让别人陷于恐惧之中,而交付财产的行为。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判处三到十年,数额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

    剧中朱朝阳同伙人所要求的三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但最终只拿到三万,刚好卡到数额较大。

    但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必须是出于对方的恐惧而处分财产,即对方的恐惧与敲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敲诈勒索。

    如张三敲诈勒索了李四,但李四未恐惧,但是交付了财物,随即报警,李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让张三坐牢,而故意交付财产,而非出于恐惧而交付财产。

    此不属于敲诈勒索。

    但剧中,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关于不作为犯罪。

    剧中有一个片段,朱晶晶站在窗台,不慎坠楼而亡。那么作为他的哥哥,朱朝阳到底构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呢。

    在法律上,父母对孩子有监护义务,也有救助义务。但是哥哥对于妹妹并无救助义务。

    不作为犯罪,涉及到先前行为问题,朱晶晶陷于危险的行为,与朱朝阳的先前行为,即双方进行了争吵,属不属于法律上所禁止的行为。

    举个例子,男的提出分手,女方不肯,并以死相逼,但男的还是要坚决分手,最终女的死亡。但是男方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因为"分手"是法律上所允许的危险。

    而在剧中的"争吵"也属于法律上所允许的危险,即并未创造双方陷于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是朱晶晶自己所创造的危险。

    朱朝阳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最后,我们每个人的内心也许都存在着这样一个

    隐秘的角落。

    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

    张三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之中。

    如果是你,如果是我,

    是不是也会陷入这种犯罪之中。

    我们有没有可能,遏制住自己内心的黑暗,

    很多时候不要过于高看自己,

    也不要过于把自己想象的太光明太高尚。

    我们常常要警惕自己内心的黑暗,

    我们常常要堵住自己内心的黑暗,

    不要把它释放出来。

    我们远比自己想象的更加可怕,

    我们远比自己想象的更加邪恶。

    以上,共勉。

    晚安。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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