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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性教育的重要性

普及性教育的重要性

作者: 米粒_0208 | 来源:发表于2020-04-16 17:15 被阅读0次

    普及性教育的同时也应该普及被性侵后的救济措施,当伤害来自身边“亲近”人时,发挥妇女儿童保护协会的作用,帮助受害者在最佳时间内收集证据,给予法律帮助。不要给违法作恶人员钻空子的可乘之机。

    法律对幼女有特殊保护。不满14周岁的幼女,法律默认为其不同意,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会认定构成强奸罪,起步是在3-10年有期徒刑里从重处罚。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公共场所当众的、轮奸的和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不满14周岁的男童发生性关系,会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起步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在5-15年中从重处罚。如果同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情节在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人罪这三个里挑一个处罚较重的处罚。

    现在的问题在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性保护问题。一般来讲,如果不能证明存在暴力、胁迫手段,基本上就很难认定强奸。陌生人作案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判断和取得暴力或胁迫的证据,但更多的是熟人作案,证据就很难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针对熟人作案做了相关规定,规定对不满14周岁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能看出,司法部门努力的在争取加大保护和打击力度,但终究是不能突破法律现有框架,所以能看到上述规定中,对14周岁以上的仍然需要证明有迫使就范的表述。

    法律有滞后性也有局限性,在如何保护14-18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方面,我们的法律似乎没有发挥作用,这需要在立法层面及时予以解决。对女性的性同意法定年龄予以提高或划定性同意年龄层级也许是一个解决办法。

    大部分14周岁的女孩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遇到那些想要搞所谓“养成”计划的恶心成年人,有多少能逃出魔爪?

    尤其是在倡导宽容、多元与自由的当下,一些龌龊的人,高举“多元和自由”的旗帜,叫嚣着“这个世界需要宽容”,从而把隐藏在他们肮脏内心角落里的恶心事付诸实施。这些事虽然突破道德伦理底线但偏偏尚未突破法律红线,如果不及时予以法律规制,长此以往,这些人这些事一点一点的腐蚀道德底线,一点一点的让恶心事变的司空见惯,然后也许有一天就不恶心了……

    [吐][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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