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处于被批判的地位而被废止,但在民间,“彩礼”因为有着比较悠久的传承历史禁而不止,后在我国的婚姻法体系当中,法律对于“彩礼”的评价一直是不鼓励也不禁止。
2010年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福州市共有370例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公开裁判文书记录,二审与再审裁判文书共80例,服判率约为22%,裁定书共122例,和解率约为33%,福清市与长乐区因为先生子后登记结婚的民俗习惯而成为了福州市婚约彩产纠纷的高发地域,福清市与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开的婚约彩产纠纷裁判文书约福州市的57%!本文笔者将根据福州市2010年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的公开裁判文书梳理福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婚约彩产纠纷的裁决规则,给正在面临婚约彩产纷争的读者或正准备进入婚姻殿堂的读者一点建议。
1.婚约彩产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未对婚约财产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述法律规定中三种情形,仅第一种情形事实易于认定,规则清晰,实操性也比较强,且因为福清市与长乐区先生育后登记结婚的民俗习惯导致许多夫妻在离婚时尚未办理婚姻登记,这种情形下男方倾向于诉请退还“彩礼”,可能需对夫妻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许久,但女方的权益却无法获得保障,虽未进行准确的数据的数据统计,但福州市婚约彩礼纠纷的公开裁判文书中约有三分之二适用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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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彩礼”自然也是,家属可作为退还主体追加为被告
在婚约彩礼纠纷中,男方一般是原告,女方一般是被告,但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一些情况下,“彩礼”的支付或交付方可能是男方父母而不是男方,收款方或收取方也可能是女方父母而 不是女方,在这种情况下,若仅是男方起诉女方,可能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多数案例支持男方父母作为共同原告,也可追加女方父母为共同被告。但在部分案例中,对于女方父母之外其他亲属收取的“见面礼”之类的小额财物不认定为“彩礼”,自然也无追加女方其他亲属为共同被告的必要。
3.现金彩礼、回礼最好通过转账方式,实物彩礼与回礼最好留存婚庆视频予以证明,当地民俗习惯可作为真实礼金的参考因素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在婚约彩礼纠纷诉讼中,不管是男方主张支付的彩礼,还是女方主张返还的回礼或嫁妆,均需要对自己主张的金额、品类、时间进行举证,在此类诉讼中,易于举证的方式如下:
(1)现金彩礼、回礼最好通过转账的方式,该种方式易于举证;
(2)现今婚礼现场大多会留存婚庆视频等影像材料,对于实物彩礼,最好在婚礼现场交付;
(3)对于一些非转账支付和非婚礼现场交付的彩礼或回礼,最好要求“媒人”在场时交付,“媒人"作为双方共同认可的婚约参与人,全程参与了婚约缔结的全部过程,“媒人”证言的可信度比其他证人的可信度高,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也更高;
(4)民俗习惯可作为法官判断“礼金”真实情况的参考因素,例如在真实案例中,男女双方对男方给付礼金数额存有争议,“媒人”虽未逐一清点聘礼数额,但根据当地习俗约定聘礼一般需黄金数量为五两,则法官也可推定黄金数量。
4.不是所有的财物交付或支付均是“彩礼”,通过特定仪式、民俗习惯、其他方式判断是否为“彩礼”
“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并不是双有的财物交付或支付都是“彩礼”性质,交付或支付的财物如果具有交付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则属于“彩礼”,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彩礼”,则可通过是否在例如订婚仪式、结婚仪式、民俗习惯等具有特定仪式的场合或时间支付等方式。
(1)见家长或“认亲”时见家属给与的红包等见面礼不属于“礼金”;
(2)在订婚仪式或结婚仪式上交付的戒指或其他珠宝可认定为“彩礼”,但恋爱期间或其他日常时间赠送的戒指或珠宝等礼物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而不属于“礼金”;
(3)恋爱期间互相小额汇款,不属于“礼金”,“下聘”、订婚仪式、结婚仪式等场合支付财务属于“礼金”;
(4)根据民俗习惯判断是否属于“礼金”,例如当地民俗,男方下聘财物包括”三金“,则”三金“也属于”礼金“范围;
(5)女方及其家属回礼或嫁妆应在男方主张退还彩礼金额中扣除。
5.对于不同的情形下,“礼金”是否退还或退还比例不同
在婚约彩礼纠纷中,“礼金”后续用途、共居时间、是否育子、彩礼目的是否达到等情形均会影响“礼金”是否退还或影响退还比例,部分法院也会制定内部规则在具体案件中指导法官在根据不同的情形裁决不同的退还比例,但各地裁决口径不同,在此不做具体讨论。
(1)“礼金”若后续用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支出超或共同经营支出,则“礼金”不支持退还给男方;
(2)男女共居时间不同,“礼金”退还给男方比例不同,共居时间越长,退还比例越低,共居时间超过3年,一般不支持退还;
(3)若婚后已育子,“礼金”一般不予退还或小比例退还;
(4)根据过错情况,对于无过错方予以照顾,若男方存在过错,则降低退还比例,若女方存在过错,则提高退还比例;
(5)考虑公平原则与照顾妇女权益,对于女方经济状况不好或女方经济负担比较重的情况下,裁决会倾斜保护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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