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交通事故赔偿分析
驾驶员查看车辆遭遇爆胎,能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

驾驶员查看车辆遭遇爆胎,能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

作者: 栖霞岭 | 来源:发表于2022-11-15 17:51 被阅读0次

    案例参考

        2013年7月30日,原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为了行车安全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检查轮胎情况时轮胎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17日出院,共住院49天。同年11月25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原告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凯发公司所有,原告为该公司所聘用的司机。保险公司承保了该重型车的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告多次前往保险公司索赔无果,保险公司向凯发货运公司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表示本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能给予理赔。后原告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原告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赔偿对象以及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

        1、关于本次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的大道属于公路,符合道路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

        重型货车作为一个整体,其轮胎发生爆炸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均应视为该车辆所致。道路安全法并未将道路交通事故限定于只能发生在车辆运动的状态之下;而且,按两保险公司所辩称的事故发生仅应理解为限于车辆运动状态之下,则将会导致大量交通事故被排除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之外,显然与道路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交强险的保障目的相悖。此外,道路安全法未将交警部门处理定性作为确定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前置程序。故两保险公司以本案的重型货车车处于静止状态而且未经交警部门处理为由辩称本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没有法律支持。

        2、关于原告是否能够获得保险金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保机动车综合险》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根据原告提供的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凯发公司为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原告虽为重型货车的司机,但在事故发生时与该车已完全脱离,并不属于交强险所规定的驾驶人以及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车上人员的范围,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对象。保险公司以原告是事故车辆司机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不合法。

         3、关于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与凯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作为凯发公司雇请的司机,维修汽车并非其职务范围。凯发公司作为重型货车的所有人,享受汽车运行带来的收益的同时,有责任保证名下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车辆缺陷并加以维修。因凯发公司日常疏于检测,而导致轮胎不符合安全行驶的标准并发生爆炸,其在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在重型货车运行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异常状况而停靠路边检查,并非造成轮胎爆炸的原因。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

        4、保险公司承保了重型货车的交强险,100万元保险限额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应先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并就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按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应立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所言“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立法目的,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概念。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只有在车辆处于动态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才能称为交通事故,属于断章取义,明显有悖于法律精神。 保险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分散、减轻社会成员风险成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例均对保险范围及第三者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具体个案中,对于第三者的定义可以根据案件事实适当予以扩大解释与运用,衡平财产权、生命权等不同法益之间的次序,遵循立法目的。在本案中,原告本属于驾驶人员,但在下车检查车辆之时,已在空间上处于车辆之外,不属于车辆上的人员,应作第三者理解。 本案通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对交通事故认定以及商业第三者合同中第三者的定义进行详细明确的解释,有利于公众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概念,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断章取义式地解释法律以及收缩性解释合同条款的做法,减免自身应付的保险责任。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驾驶员查看车辆遭遇爆胎,能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brujx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