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药品销售者发布夸大药品适应症且不科学表示功效的广告,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解,对此,药品销售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规则
根据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因受到虚假广告欺骗而购买商品并因此受害,有权向经营者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其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而2013年修正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修改为退一赔三,并新增赔偿的最低数额不足五百为五百的规定,但该赔偿原则仅适用于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其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了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等等。2.经营者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但并不要求消费者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对于是否产生误导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3.经营者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
这个问题其实真的是很难认定的,感觉在生活中很容易出现广告夸大其词,消费者期待过高,理想值与实际值相差甚远。
是否因此在认定是否存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主要在于判断有无主观欺诈的故意,然后看物品是否是实质上是国家规定的“假”的范围,当然一个更灵活性的判断在于与社会主观价值和判断是否是有一致性来看。
今天,上了一天的行政法课,其实我一直的状态应该是可以的,但是最后一节课,可能因为课间的小插曲直接影响了上课的状态。
我觉得我在努力的去听去跟上老师的思维,可是却不及别人玩着手机的能听懂,我拼命告诉自己每个人的吸收能力是不同的,就因为你笨嘛,所以更应该好好听,甚至还劝慰自己你有问题说明你在思考。可是……很是会觉得不公会觉得生气……
但是好像又放纵自己了,其实可以不困的,但是自己心理防线崩塌了,自己给了自己一条口子,然后晚上本应该完成的英语卷子和法考课都没听。一生气去洗了衣服,感觉自己才做了点事。洗完已经11点多了,好累。。但是还是坚持去背了单词,因为不想给自己放弃的借口,最后,坚持写下了今天的日记。
加油!每天都添一个小东西,然后再坚持一个好不。
那明天想添的是晚上去图书馆学习到22点。
emmmm 具体任务
我觉得你会安排好的,对吧。
急迫任务:网课 普通话 知识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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