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监管账户
1.1 基础划付
1、成都公司将标的物业产生的物业运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于资金归集日通过成都公司归集划入监管账户;
二、监管账户到信托账户
2.1 基础划付
成都公司应在信托贷款还款日(S 日),按照《信托借款合同》的约定(或提前),将还款金额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1、当本评级机构给予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主体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AA级且资产服务机构未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的,还款资金划付日为资产服务 机构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信托财产专户的日期,即资金归集曰后的第3个工作日。 在每个还款资金划付日,资产服务机构授权资金监管银行将资金监管账户归集的由借款人划付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划转至信托财产专户;
特别的,就每一借款人而言,如截至任一还款资金划付日,资金监管账户已归集的由该借款人划付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已达到或超过该借款人名下全部信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之和,则在 当个还款资金划付日,就该借款人已归集的补贴款项仅需划付等额于其尚未清偿的信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之和的金额至信托财产专户。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个还款资金划付日向受托人发送书面通知,列明当期划付资金中应分别用于清偿各借款人名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的金额。
2、当评级机构给予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或资产服务机构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的,还款资金划付日为借款人自行向信托财产专户划付其收款账户收到的纳入质押财产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的日期,具体为借款人收款账户收到财政部支付的纳入质押财产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就每一借款人而言,划付金额以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由该借款人划付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款(包括自资金监管账户转付的及自该借款人收款账户直接划转的款项)累计达到该借款人名下全部信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之和为限。
3、当评级机构给予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下降至低于AA级或资产服务机构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时,如届时资金监管账户中仍有剩余资金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服务机构指令资金监管银行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剩余资金中由借款人划付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划转至信托财产专户。
2.2 保证措施
2、信托贷款到期还款或提前还款时,流动性支持承诺人按照《流动性支持承诺函》约定在流动性支持日(S-4 日,S 为信托贷款还款日)履行流动性支持义务,将流动性支持资金以股东借款的方式支付给成都公司;
3、监管账户观察日(S-3 日),计划管理人查看监管账户资金余额并与借款人在对应的信托贷款还款日应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核对,如监管账户资金余额小于当期应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则计划管理人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送《差额支付通知书》(S-2 日)并抄送标的保管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应于差额支付义务履行日(S-1 日)履行差额支付义务,将差额支付款项划至监管账户;
三、信托账户到专项计划账户
3.1 基础划付
成都公司应在信托贷款还款日(S 日),按照《信托借款合同》的约定(或提前),将还款金额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四、专项计划账户到投资者
4.1 基础划付
1、正常情况下, 在资金确认日(R-11), 计划管理人与托管机构核实确认专项计划账户余额足以支付该期应付的专项计划税费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金额。 托管人在当日16: 00前向计划管理人发送确认函;
2、在收益分配公告日(R-3), 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拟定当期收入分配方案, 制作《收益分配报告》, 在深交所和管理人的网站上公告 《收益分配报告》, 同时传真给托管银行, 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在收益指令发出日(R-2), 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书面指令将专项计划账户中分配资金划拨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账户;
4、在分配资金划拨日(R-1), 计划托管人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 及划款指令后, 按照分配指令划出相应款项支付专项计划税费, 然后将专项计划分配资金从专项计划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账户
5、在权益登记日(R),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获得预期支付额的相应款项;
6、在分配日(R+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分配资金直接划付至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4.2 保证措施
1、在差额支付通知日(R-10), 计划管理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 于该日12: 00前向差额 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补足的指令;在差额支付划款日(R-8),差额支付承诺人于该日16: 00前将应补足的差额划入专项计划账户, 托管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将收款确认凭证传真给计划管理人:在差额资金核算日(R-7),托管人向计划管理人发送确认函,确认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余额己达到当期专项计划应付的税费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金额(R-7 日12: 00前);
2、在担保机构划款日(R-5), 担保人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令, 于该日16: 00前将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余额 与当期专项计划应付的税费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划入专项计划账户, 托管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将收款确认凭证传真给计划管理人;在担保资金核算日(R-4), 托管人于该日12: 00前向计划管理人报告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余额达到当期专项计划应付的税费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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