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
上学时老师说过,我们现在出台的法律越来越多,但法律的实施是跟不上的,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往往是另一回事。最近的一件事情,让我深切体会了这一点。
内地一项目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根据投标时施工单位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我们是可以向担保银行索赔的。
但到了银行却发现,银行存档的保函与我们手上的保函不一样,内容、格式都不一样,甚至连签名、公章都不一样,最关键的是,按照银行存档的保函,银行的责任已经过期了。奇怪了,有这等事,我们申请了鉴定,最终结果是我们手上的保函是假的!我们被施工单位耍了。公司领导很生气,决定报案。于是,我们部门的小W与项目公司的同事一块到了事发地的公安分局。下面就是小W发来的现场报道。
看到没,从分局推到派出所,再推说要请示。最终,派出所当天下午即告知,这事不归他们管。小W以《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据理力争,但人家就是不受理,不登记,不回执。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其中第二条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新规定出台,不知我们的报案能否受理,但三令五申,三令五申,再多的令,不执行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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