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
公司这几年一直在做一些体育类项目,为了高大上,聘请了一些境外专业人士,帮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方面的咨询及推广工作。为避免繁琐的工作签证等手续,加之无需坐班,因此我们是以境外关联公司的名义签订的顾问服务合同。
这里面就有一个台湾人,是负责提供健康管理策划和宣传方面的顾问服务的。这人我见过几次,60多岁的样子,虽然号称生命需要绿色、有机,但气色却不好,我心里就打了个问号,一个气色不好的人如何向别人宣传健康?但业务部门一幅找到大伽的架式,我也就不细想了,法律的适格与项目的适格,可能不是一回事。
合作一开始还好,后来就陆陆续续听到一些不愉快的消息。最后闹翻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了合作关系。台湾人不高兴了,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至到期的顾问费用,业务部门谈了几次搞不定,后续事宜自然交给了我们部门,确切讲,交给了我。
认真研读了顾问合同,再与项目部门提供的履约情况进行了对比,发现这台湾人该做的事没做,该遵守的程序没遵守,该提交的报告没提交,再支付后续费用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公司履约过程也存在一些瑕疵。如何谈?部门讨论了下,决定就事论事,既然到了法律层面,还是要以合同及事实为出发点。
决定给她打个电话,摸摸底。
“某老师您好,我是集团法务部的小艾,我在公司听过您的茶道课,非常受用。”
“谢谢谢谢”,台湾人是很有礼貌的。
“是这样,您与公司顾问合同的后续工作,公司交给了我。听说您不在公司,我想在电话中与您沟通沟通,看看您有什么意见。”
“我能有什么意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态度有点不好了,但语调还不算高。
“某老师,我没有参与前期的具体工作,我本人对您以及对您的工作没有任何成见。现在公司安排我处理这件事,我只是从我的职业角度,想了解履约的事实,最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出我们的处理建议。据我所知,您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应有的服务,也没有按要求的程序提交报告。”
这后一句话惹着她了。
“我没有履行合同?我做的ABCDE(一大堆事,略),难道不是为你们公司服务吗?你们看不到吗?”
这些事完全不是合同约定的工作,许多是她个人的活动,但一些活动又借助了我们的平台,甚至有我们的人参与,这就有点说不清了。
她越说越来气,越说越激动,不让我插话,又继续:
“我是健康管理专家,是老师,是你们请我来的,是来帮你们的,你们根本就不尊师重教!我告诉你们,我的儿媳妇在香港做过律师,她看过我们的合同,她说我完全可以去香港劳工局告你们!”
看来无法继续聊下去了,我决定尽快结束谈话。
“某老师,香港的法律我不懂,我相信您的儿媳妇也一定很专业,但可能她没有认真查看这份合同。我们之间的关系是顾问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且合同已经很清楚的约定了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并且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
“是这样吗?”她有点不信。
“是这样的,您可以参看合同的第七条。”
“哦。”没话说了。
“某老师,您看这样行不,春节要到了,您肯定也要回台湾过春节,节后我们抽时间见个面,如何?”
“好吧。”
约了见面时间,互致节日问候后,挂断了电话。
对付这样的人,太客气反而没用。
不过通过这个纠纷,还是有些想法。一是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法务部门,对于重大合同的履行,法务部更应当主动介入。不要搞得像这单事情一样,事后才让我们参与,造成被动。二是许多的纠纷,其实一开始就只是一股气,一股怨气,如果业务部门能及时梳解,让她把气撒了,后续的纠纷就完全可以避免。
不想这些了,节后再说。
推荐下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示范条款
仲裁示范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示范条款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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