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起合伙创业,一股东出钱、另一个股东出技术,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前面介绍了三个技术入股的案例,有公司给了股权没拿到技术,也有股东用技术入股却还被法院判要还本付息。
下面再介绍一个技术入股的案例,小股东为技术花9年时间打6场官司,这代价也太大了。
一、合伙创业,一人出钱另一人出技术
云南某药业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出钱占72%股权,小股东出技术占28%的股权。
他们签的股东协议约定,小股东是用三个药品技术入股,技术作价112万元。
但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400万元,两个股东都是现金出资,大股东出资288万元,小股东出资112万元。
所以,他们股东协议约定和公司章程是矛盾的,这也为后面的纷争埋下隐患。
小股东将三项技术投入公司后,公司申请了三个注册商标。
小股东也拿他的三项技术去申请专利,三个专利是小股东个人持有,并不是公司持有。
后来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大股东换人了,小股东购买了一部分股权,股权比例从28%增加到35%。
公司出了一份“股权公证书”写:小股东的个人股份为140万元,持股35%,他用17种药品生产配方、生产工艺、生产经营权投资。
注:所以这个“股权公证书”写的是小股东用技术入股。
二、小股东退出原公司
在合作10年后,小股东把他35%股权全部卖给一个新股东。
小股东退出时,和原公司、新股东签协议约定:
1. 在协议签订后,原公司配合小股东将三个专利药品的生产经营权转到小股东指定的接收单位,这个接收单位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条件。
具体转出时间由小股东确定,并同时办理相应商标的转出手续。
2. 自转出之日起,原公司停止三个专利药品的生产,停止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已经生产的药品需要在半年内卖完,如果没在期限内卖完就要销毁不能再卖了。
3. “股权证书”写的其他14个非专利药品相关权利,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归原公司所有。
4. 如果原公司违约,除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外,还要按每天5000元赔偿小股东的损失。
这个协议看似没问题,后来小股东却被坑惨了。
三、小股东被坑惨了
小股东退出原公司后,自己成立新公司。
但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药品公司注册手续需要原公司提供药品相关的“同意转出”函件。
而原公司拒绝出具相关文件,导致小股东的新公司无法完成注册手续,这样小股东的新公司就永远无法符合协议约定的接收单位条件,协议约定的药品生产经营权将永远不能转出,就是被原公司长期霸占了?
这就形成了死循环,原公司不配合,小股东的新公司无法完成注册手续,不符合接收条件,三个专利药品的相关手续就无法转出。
他们为此拉锯了9年,而这9年里小股东已经不是原公司的股东,但原公司却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他的三个专利药品赚钱。
9年时间能赚多少钱呢?小股东在原公司的合作也只是10年而已?
签协议时还挺友好的吧?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涉及的利益太大了吧?人性是很难经得起考验的。
签协议时小股东还没把股权转给新股东,所以他们同意签转出协议。
但签完协议后小股东已经把股权都转给新股东了,原公司和新股东掌握主动权了哦。
四、三轮官司结论各不同
小股东实在太委屈了,就去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配合他办理专利药品经产经营权和商标的转出手续,并赔偿870万元损失。
这个官司还挺曲折的,一审和二审的说法完全不一样,后来两边都去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4.1 一审法院说
(1)“股权公证书”显示,小股东是技术入股,技术已经作为注册资本转入公司,所以不能将技术转出,否则就是抽逃出资了。
(2)而法律规定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不能出租、出借,协议书约定转出药品的“生产经营权”,是违反法律规定。
所以一审判决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协议无效就不需要履行,也没有违约责任的问题。
4.2 小股东不服去上诉,他说
(1)自己不是技术入股,而是现金出资,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
(2)自己不知道有“股权公证书”的事,直到打官司才知道的。
(3)协议约定将生产技术和商标转出,不是转证照或批文,不违反法律规定。
4.3 二审法院说
(1)技术入股还是现金出资?
虽然小股东在一审时承认了是技术入股,还承认了股权公证书的内容。
但二审时他推翻了一审的说法,小股东说是以现金出资不是技术入股,打官司之前没见过股权公证书。
而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都显示,小股东是现金出资,不是技术入股。
所以,二审法院认可小股东是现金出资,不是技术入股。
(2)能把生产经营权转出吗?
协议书有写药品的专利是小股东所有,既然小股东没有用技术入股,就不存在转出技术的问题。
协议没有说把生产经营权转出需要付多少钱,没有价格的交易不能称为转让,这种转出只能理解为变更药品的生产经营权,这是法律允许的,但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有效的。
(3)原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按照协议约定转出的条件是:
第一,小股东要有一家符合规定的接收企业
但小股东的公司注册手续都还没办完,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接收单位条件。
第二,小股东通知公司何时转出
小股东提供的律师函、录音等催公司办转出手续的证明,并不能证明他已经把通知给到公司了。
既然小股东没有通知到公司,也没提供合格的接受单位,公司就不需要配合小股东办理转出手续。公司没有违约,就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
所以,虽然二审和一审的说法完全相反,但结果是一样的,小股东输了官司,还要承担15万的诉讼费。
4.4 最高法院
二审判决后已经生效了,但是原公司和小股东都不服,两方都去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1)技术入股还是现金出资?
原公司说办公司注册时小股东的技术还没有申请专利,办不了技术入股,为了方便办理工商手续才写的现金入资,但小股东并没有出钱。
后来修改的第二、第三版公司章程,也写了小股东是用药品的配方和生产方法出资的。
但法院说,这个第二、第二版公司章程,写出资方式页和其他页字体不同,编号也不连贯,所以法院不相信。
“股权公证书”虽然写小股东是技术入股,但这份公证书没有小股东的签名,小股东也不认可,所以最高法院不相信这份公证书的内容。
协议写的药品专利权人是小股东,当时签协议也没有人说技术是原公司的,说明签协议时各方都认可技术是属于小股东的?
所以最高法院不认可小股东是技术入股的说法。
(2)转出相关手续是否违法?
最高法院的意思和二审一样的,协议约定将药品的生产经营权转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接收单位,并不违法。
(3)原公司是否违约?
原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小股东指定的时间,配合将药品的生产经营权转到小股东指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
但在二审时,小股东的公司还没完成注册手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接收单位条件,所以原公司不配合办理手续,错不在原公司。
就是原公司没有违约哦?
4.5 最高法院指了一条明路
除了驳回两边的再审申请以外,最高法院还说:
各方签订协议已长达7年之久,这么长时间都没能办妥相关转出手续。
在这7年时间里,原公司继续生产和销售相关药品已获得巨大利益,而小股东签订协议转出手续的目的一直没能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造成这一悲剧的主要原因是协议约定不明确。
只要原公司不配合出具“同意转出”相关函件,小股东的公司就无法完成注册手续。
而小股东的公司不完成注册手续,就无法符合协议约定的接收条件。
这就形成了死循环,如果只按协议的字面意思处理,这死结将无法解开。
而合同法有规定,各方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合同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在小股东指定了符合转出条件单位的情况下,原公司应按协议约定,诚实、善意、及时履行协助、配合等义务。
在办理转出手续过程中,如需原公司出具同意转出函等的,原公司应该及时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院驳回,但给小股东指了一条明路,但最高法院为什么不直接判决呢?
因为法院的原则是不诉不理,你起诉了123点,法院就只能就这123点判决,不能超范围,超范围就是违法了。
最高法院虽然指了条明路,但原公司和新股东能拖了7年都不配合,你觉得他们会为这种不属于判决结论,只是相当于建议的意见主动配合吗?
事实是原公司并没有主动配合,他们还把药品转到另一家子公司生产。
正是原公司自以为聪明的转给子公司,给自己挖了个坑,终于有机会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了。
比特大陆两位创始人争夺控制权,二股东做的转移手续,会不会也给自己挖坑哦。
五、小股东另外起诉
原公司不配合小股东办手续,小股东只好又另外起诉。
幸好原公司把药品转给子公司生产了,要不然这次起诉都未必能成功,还有可能被判是重复诉讼。
有了最高法院的说法,这次小股东终于赢官司了,法院说:
(1)原公司没给办理转出手续并不违约,因为小股东没有提供符合条件的接收单位。
但原公司应该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小股东办理相关手续时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2)原公司把药品转给子公司生产违约了,因为协议约定有保密责任,违约要支付10万+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
(3)小股东要求原公司或它的子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药品,并没有法院得到支持,因为协议约定是转出之后才可要求停止,而现在还没转出。
这场官司判决后,离签协议时间已经过去9年了,人生有多少个9年呢?
而且9年只是有了判决结果,小股东的请求只是得到部分支持,但离办完转出手续还要多久?这小股东也挺悲催的吧。
六、案例启示
6.1 协议的作用非常重要
这位小股东花9年时间打了6场官司,才终于得到法院判决让原公司配合办手续,而原公司利用这9种时间,已经赚得盆满钵满了吧?
其实协议就是设计规则,如果当时在协议里改变一两句话,完全不需要花9年时间打这么多官司,就已经定局了。
可惜很多人都到打官司才找律师,没打官司时舍不得花钱让律师起草合同。
6.2 不是公证就一定有用的
一些人误以为公证很厉害吧,好像有了公证就是铁证如山似的,但案例里法官就没有相信“股权公证书”的内容。
“股权公证书”就只证明了那张纸上写了公证书上面的字,但里面写的字是不是真正的事实,这是另外一回事哦。
6.3 不是律师函就一定有用的
这个案例中,小股东提供的证明说已经给原公司发律师函催过了,但法官并不认可。
律师函更多的作用是吓唬不懂法律的人,对于懂法律的人,它和普通函件的作用是一样的。
但如果由有水平的律师起草函件,有可能起到非一般的作用,重要的是先找到那个有水平的人来起草,确保内容足够有用,而不是律师函这个形式,而且要用能证明的方式给到了应该给的人。
七、技术入股的变通处理方法
这个案例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权公证书”对是否用技术入股表述不同,导致在不同法院被作出不同认定。
技术入股还是比较复杂的,专栏前面介绍了三个技术入股的案例,有人投资1亿打水漂了,有人出了技术又被坑钱,还有人出了钱却被出技术的人给坑了。
7.1 正规的技术入股操作
公司法是允许技术入股的,如果采用正规的技术入股操作,需要严格按3步操作,少一步都可能出问题。
在前面的章节已经介绍了:专利技术入股和非专利技术入股的3步操作法。
7.2 技术入股的变通处理方法
由于按正规的技术入股操作较麻烦,很多公司都采用变通处理办法,但操作不当也可能出大问题。
比如本案例,前面还介绍了一个案例,小股东用技术投入后还被坑了。
前面介绍了第一种技术入股的变通处理办法,后面再介绍两种变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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