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组织
1.1、中央政府
唐代政府和汉代政府不同主要在:汉宰相采用“领袖制”,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唐宰相采用“委员制”,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汉代只有一个宰相,但遇政府有打政事,亦常有大会议,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会议。唐代则是几个机关部门常川会议,来决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
宰相共有三个衙门,称为"三省",三省职权会合,才相当于一个汉代的宰相,而监察权还不在其内。分官阶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处元老,不负实际行政责任。三品以下,始为实际负责官吏。中书令、门下侍中及尚书令皆为三品官。
宰相职权,本该领导政府,统治全国,后来此项职权,被皇帝夺去了,皇帝把他们的私属像中书、门下、尚书之类来代行政府宰相的职权,这是东汉以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事,唐代才又把以前宰相职权正式分配给三省,也就是把皇权交还政府。
宰相三衙门:三省中书舍人官位不高,而他们却有拟撰诏敕之权,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然后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经画敕以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
门下省接获诏书后,加予覆核。若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封驳”,“封还”,“驳还”等。门下省覆核通过后,始得发生正式效能。
诏敕自中书省定旨、门下省覆核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仅有执行命令之权。
为了避免门下省反对涂归,唐制遇下诏敕,便先由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行联席会议,会议场所称为“政事堂”,原先常在门下省举行,后来又改在中书省召开。会议由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及侍郎出席,故唐人眼中,须中书、门下始称真宰相。
若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认为违法的,不能为下面各级机关所承认。故说:“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武则天改中书省名为“凤阁”,改门下省名为“鸾台”),这是刘祎之批评武则天的话,而刘祎之因此遭杀身之祸。也就是说,在唐代,也并无皇帝绝不该不经中书、门下而径自颁下诏书的规定。
武则天以下的唐中宗,也不经两省而径自封拜官职,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觉得难为情,故他装置诏敕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发,而改用斜封,所书敕字,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斜封墨敕”。当时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时人称为“斜封官”,为人所看不起。
尚书六部唐代六部相比汉代九卿,无论从体制讲,从观念讲,都大大进步了。六部制度,自唐至清代末年,推行了一千多年,不过六部次序有时略有改动。
唐开始时是:吏、礼、兵、民(户)、刑、工。
唐太宗时是:吏、礼、民(户)、兵、刑、工。
宋朝初年是:吏、兵、刑、民(户)、工、礼。
宋神宗时是:吏、户、礼、兵、刑、工。
尚书省建筑宏大,总办公厅名为“都堂”,两旁为左右两厢,吏、户、礼三部在左,兵、刑、工散布在右,由左右仆射分领。每部分四司,六部共二十四司。尚书省各部主管,上午在都堂集体办公,遇事易于洽商,下午各归本部分别办公。
中国历史上关于政治制度方面有两大名著:一为《周礼》,一为《唐六典》。《唐六典》系唐玄宗时大体依唐代现行法规而纂辑,可说是当时的具体事实与现行制度。
1.2、地方政府
唐代逐渐内重而外轻,渐渐进到中央集权的地步,唐代中央政府组织似较汉代进步,但地方政府则唐似不如汉。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最像样的还该推汉代。
唐代地方行政最低一级为县,和汉代一样。县级以上为州,唐之州与汉之郡是平等的,州设刺史。在汉刺史本为监察官,唐刺史则为地方高级行政首长。唐代有三百五十八州,较汉郡数多两倍余。唐县分上、中、下三等:六千户以上为上县,六千户以下、三千户以上为中县,三千户以下为下县。汉县仅分二级:万户以上为大县,其长官称“令”,万户以下为二级县,其长官称"长"。唐州也分为上、中、下三级:十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二万户以下为下州。汉郡户口在百万以上的并不少。由此可见唐代地方长官,其职权比重,较汉代差逊甚远。
地方长官之掾属,在汉代由郡太守、县令长自行辟用,唐代则任用之权集中于中央之吏部。汉制三年考绩一次,三考始定黜陟,因阶级少,升迁机会优越,故能各安于位,人事变动不大,而行政效率因之提高。唐代则迁调虽速,下级的永远沉沦在下级,轻易不会升迁到上级去,于是在官品中渐分清浊,影响行政实际效力极大。
汉代丞相为政府最高首领,副丞相即御史大夫,主管监察,不仅监察中央及地方政府,同时监察及皇宫之内。而唐代监察单设“御史台”,所谓三省、六部、一台。御史台成为一独立机构,不属于三省。换言之,监察权脱离相权而独立。唐中宗后,御史台分左右御史,左御史监察朝廷中央政府(谓之分察),右御史监察州县地方政府(谓之分巡)。中央方面监察尚书省内之六部,中书、门下两省不在监察之列。唐德宗时,尚书六部每两部各设“御史监察”一人。分巡则分全国为十道,派去监察之御史,称为“监察使”,后改“巡察”,“按察”诸称,最后称为“观察使”。
汉代刺史规定六条视察,大体范围不得越出于六条之外。唐代观察使明明是中央官,派到各地区活动巡视观察,实际上却常川停驻地方,成为地方更高一级之长官。假使监察使巡视边疆,在边防重地停驻,中央要他对地方事务随宜应付,临时得以全权支配,这就成为“节度使”,节是当时一种全权印信,受有此全权印信者,便可全权调度。节度使逐渐形成“藩镇”,而且唐代边疆节度使逐渐擢用武人,于是形成一种军人割据,本意在中央集权,而演变所极,却成为尾大不掉。安史之乱即由此产生。
2、考试制度
汉代还是选举制,唐代已经完全由考试制度来代替了。考指的是考绩,试指的是试用。进仕之门大开,自由报考惟一限制即报名者不得为商人或工人,因工商人是专为私家谋利的,现在所考试求取者则须专心为公家服务。此项报名限制,在当时称为“身家清白”,自然并兼未经犯过国家法律在内。由尚书礼部举行考试,考试及格,即为进士及第,便有做官资格了。至于实际分发任用,则须经过吏部之再考试。大抵礼部考的是才学,吏部考的是干练。因为礼部试有进士、明经诸科,故此制又称“科举”制。“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大体上是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政策。
唐代科举制度,亦有毛病。姑举一端言之,当时科举录取虽有名额,然报名投考则确无限制,于是因报考人之无限增加,而录取名额亦不得不逐步放宽,求官者多,得官者少,政府无法安插,只有扩大政府的组织范围。
3、经济制度
唐代的田赋制度称为“租庸调”。租是配给人民以耕种的田地,年老仍缴还政府(丁年十八授田,六十为老,还官),在其授田时期,令其负担相当的租额。这是一种“均田”制度。租额仅为四十税一,较之汉代三十取一,更为优减。庸即是役,乃人民对国家之义务劳役。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较之汉代每人每年服役三十天又减轻了。调是一种土产贡输,各地人民须以其各地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上只是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
依照历史来讲,租庸调制之所以能推行,全要靠“账籍”之整顿。唐初的人口册是极完密的,自小孩出生,到他成丁,以至老死,都登载上。当时的户口册就叫“籍”,账则是壮丁册,在今年即预定明年课役的数目。
然而因为交通不便,政府组织简单,纸张亦贵,书写不便,人事松懈,地方豪强大门第从中舞弊阻挠,户口登记逐渐错乱,此制无法推行,迫不得已,又改成“两税制”,唐代的两税制,开始在唐德宗建中元年,为当时掌理财务大臣杨炎所策划。自此以来,直到今天,中国天赋,大体上还是沿袭这制度。因其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故称“两税”。
两税制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不分你是主是客,只要今天住在这地方,就加入这地方的户口册,如是则人口流徙,较为自由了。又说“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就是说你有多少田,政府便向你收多少租,如是则义务劳役等种种负担,也获解放了。政府不再授田,民间自由兼并,这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许田亩自由买卖,自由兼并。
唐代两税制,规定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主要是政府为着财政收支以及征收手续之方便起见,而牺牲了历史上传统相沿的一项经济理想,即土地平均分配的理想,如是则商人可以上下其手,而农民损失很大。
4、兵役制度
汉代兵农合一是“寓兵于农”,即“全农皆兵”,把国防武装寄托于农民的生产集团。唐代兵农合一则是“寓农于兵”,即“全兵皆农”,在武装集团寄托生产,每个军人都要他种田,却并不是每个种田的人都要当兵。这一制度,从北周苏绰创始,唐代不过踵其成规。
这种全兵皆农制,在当时称之为“府兵”。当时地方政府分为州县两级,都是管地方行政的,府兵之府,是在地方行政区域州县之外的另一种军事区域的名称,即军队屯扎地。唐代称之为“折冲府”,折冲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当时户口本根据各家财富产业分九等,下三等民户,没有当兵资格,只在上等、中等之中,自己愿意当兵的,由政府挑选,给他正式当兵。当兵人家的租庸调都豁免,此外则更无饷给,一切随身武装也须军人自办。
府兵二十岁才开始服役,每个府兵须到中央首都宿卫一年,此外都在本府,耕田为生,农隙操演。
至于军官,在中央直辖有十六个卫,每个卫都有一个名称,各卫都设有大将军。有事打仗,就由大将军统领出征,逮战事结束,兵归于府,将归于卫。府里有一个折冲都尉,主平时训练。唐代养兵,不花一文钱,不费一粒米,养将也不使预问政事,除却战事外,也不统带军队。武官立功,以勋名奖励。文官分品级,武官分勋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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