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应修正决定论和单线进化论的思维模式,并且在对现代法和“后现代”学说进行批判性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始终致力于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实情的法治途径,它既要进行制度和学说的移植,也要促进内在演化和自我塑造。
⒉因与阶级意志相对立的客观规律以及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作者于1982年提出了关于法制科欢呼、中立化的3个层次(自在、自觉、自律)的理论模式,特别强调在法律秩序形成过程中非意识形态化的技术性因素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指出法律过程中难免有随机性,需要超越决定论的立场来把握实际中的制度运作,并提到在目前的“后现代法学”中也举足轻重的媒介范畴,法律(主观)与规律(客观)之间寻找均衡点的试错机制以及作为无序状态和法律秩序之间的位相转移契机的临界现象。
⒊我国一味强调经济技术先行而轻视制度层面的革故鼎新的偏向,以及后来革命时期一味追求“毕其功于一役”的激变而轻视点点滴滴的制度建设的偏向。
⒋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学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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