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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复议

《行政法》-----行政复议

作者: 湘雨惜兰 | 来源:发表于2021-01-29 08:02 被阅读0次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一般程序

1.不同于行政诉讼,复议的申请期为 60 日,此外,复议的申请期的除外条款规定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9条),而行政诉讼则规定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继续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的具体处理程序是∶ 第一步,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 第二步,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同时,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30 条、第 64 条)

 3.行政复议审理制度如果考到是直接援引法条即可解答的题目类型,考生只需要大致熟悉法条即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第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二,复议审理期限的除外条款规定。复议审理期限原则上也是60天,法律可对其作出短于60天的规定,也就是"≤60日;复议申请期限原则上是60天,法律可对其作出长于60天的例外规定,也就是"≥60日"。

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一)撤回 条件:1.提出撤回的申请并说明理由。2.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后果:1.撤回后复议程序即应终止。2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遗,但是,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3.非复议前置案件,撤回复议申请,只要在起诉期内仍然可以起诉

 (二)和解 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3.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后果:和解后复议机关应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程序。

(三)调解 条件:1.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2.调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程序:1.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2.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后果:调解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四)中止 条件: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8.其他情形

(五)终止 条件: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中转终:自然人死亡、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中止,满 60 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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