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己研发无形资产,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
问题背景: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每期摊销额。
举例:甲公司开发无形资产入账金额100万(账面价值),按税法规定以后可以按照150万(计税基础)摊销,形成暂时性差异,但是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要说明这个问题,先说说正常的固定资产。假如一项固定资产购入时账面价值为160万,此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一年后会计摊销60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变为100万。税法摊销10万,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变为150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50*25%=12.5万。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贷:所得税费用 12.5
同是暂时性差异50万,为什么无形资产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固定资产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这是因为无形资产的这50万差异,在初始确认的时候,没有对应项目,而固定资产有,规定资产这50万差异是因为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不同,在折旧当年纳税调增了50万(纳税调增过程:利润+会计折旧60-税法折旧10),这相当于税法让你交的税((利润+会计折旧60-税法折旧10)*25%),但是会计准则并没有妥协,你不是不让我多抵扣利润,使得我多缴税吗,那我就确认递延所得税,这样我的所得税费用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你税法让我今年缴纳的应交所得,另一部分就是递延所得税费用。说得有点远,感觉要弄明白这个问题,必须前后贯通。再说无形资产,这50万差异是凭空产生的,并没有对应项目,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没有对应项目啊,这样就无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了。
还有个问题是,那今年不确认,那我以后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比如,这无形资产经过一年摊销后账面价值变为90了,计税基础变为135了,暂时性差异45(135-90),这回你得让我确认了吧?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年会计摊销了10,税法摊销了15要纳税调减5(利润+会计摊销10-税法摊销15),不是产生我这45万差异的原因,这45万差异还是历史问题(凭空产生的),所以还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以为观点紧紧是作者本人浅薄的理解,有些基本问题不懂简易去看看讲CPA的郭老师和张老师。欢迎交流,问题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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