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如何选择?
我们都知道,公民有权利在生前,针对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的继承法对遗嘱明确规定,二我国继承法中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以录音遗嘱五种形式,那么,如何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确保所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被欺骗、胁迫所立,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教您如何写遗嘱。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遗嘱由他人书写,遗嘱人亲笔签字,不属于自书遗嘱,因缺乏见证人,无法辨别遗嘱是否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遗嘱
。通常老人年迈后,因视力大不如前,无法完全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和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是个不错的选择。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中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日后变更、撤销,必须只能通过公证变更、撤销,否则之前所立公证遗嘱依旧有效。
四、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较窄,只能是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同代书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即至少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与其他遗嘱不同,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家见证。另外法律对遗嘱见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要求,首先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其无见证能力。考虑见证人的客观公正性,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以做遗嘱见证人。
“有利害关系”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就司法实践来说,并非只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沾亲带故就是有利害关系,但笔者认为与前述人员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婚姻关系、合伙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见证人应当属于此处规定不得作为见证人的情形。
为确保所立遗嘱的真实有效,建议尽量避免选择此类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当然啦,如果不放心,不管是遗嘱的订立程序办理还是选择见证人,律师都是个非常不错的选择,欢迎到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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