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中华民国宪法革案》( "五五宪草" )与《中华民国宪法》。
先来看看《中华民国宪法革案》( "五五宪草" ) (1936年)。
1936 年 5月5 日,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由国民政府公布,共8章 148 条,俗称 "五五宪草"。
因随后进入全面抗战, 未能组织国民大会付诸议决, 但它成为 1946 年制定正式宪法的蓝本。
其最大变化是取消 "训政纲要" 一章,增加 "国民大会"一章;五院之上改设总统,但仍然坚持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度。
再来看《中华民国宪法》 (1947 年)。
1. 该宪法由蒋介石于 1946 年 12 月 25 日通过,1947 年实施。
2. 结构特点:共 14 章 175条, 其基本精神与 《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一脉相承, 但碍于政协通过的 "宪法修改原则" 12 条的重大影响, 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 主要内容:
(1) 依三民主义, 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 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 形式上采用总统制, 但总统的权力受到立法院,行政院和监察院的制约。
(4) 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 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 形式上赋予省, 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上看, 《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是当时最为民主的究法之一, 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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