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这款保险的附加险吧。
这款保险产品主附险的保险期限都是一样的50年。主险年缴1167元,附加险年缴3558元,两者加起来4725元(限女性),分20期缴完。每份基本保额是是5万。我买了三份,也就是有15万保额。
当我看到这里时,觉得保额低了,有种被骗的感觉,不是说好的保额45吗,还有30万在哪里去了呢?
我只有仔细在合同里去寻找。
首先看保险责任。
第一种保险责任——癌症保证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也就是是180日内被确诊患癌的(癌症种类是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险费之和和给付癌症保险金,此时主附险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也就是在180日后确诊患癌的,保险公司有两种赔付方案。一是赔付已支付的保险费之个,二十按照基本保额乘以该类癌症所对应的倍数。两种方案取取金额大的赔付。
说说乘倍数这个吧,里面就有我要的35万。
原发甲状腺组织的恶性肿瘤,赔付1倍,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到恶性肿瘤,包括原发于宫颈和子宫体的恶性肿瘤,赔付3倍。那么,我记得的45万只有在这种情况才回实现。除了前面两类癌症,如果是其它癌症,就赔付2倍,算下来我的最高保额有30万。
我终于找出了买保险时经理说的45完保额,可是我此时也有几个问题。
在合同生效180日后确诊初次患癌的,两种赔付差别比较大。一是支付保险费之和,二是乘倍数,很明显乘倍数划算,如果说两者差别关键在于所患癌的种类的话,第一种方案强调合同约定的保险,第二种方案强调了几种,关键是有一句话是“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其它癌症”,这个“其它癌症”是指什么?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所有癌症之前可以得到两倍赔付,除原发于甲状腺组织的恶性肿瘤除外。所以这两种赔付方案于消费者而言,用不着选取金额大了吧,因为结果明摆着。
所以,我想这个问题有没弄楚地方,还得请问保险公司。
第二种保险责任——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首先搞清楚癌症轻症,简单点可以理解为早期癌症。保险合同上有简单说明,但是具体什么是癌症轻症,医学解释好像目前没有规范的界定说明,所以到保险公司这里,那就有得扯的了。
其次,什么是“额外给付保险金”?什么是额外?怎么支付?支付多少?合同里没明说。
第三,既然说轻症额外支付保险金,那么第一条保险责任说的癌症保险金就是要非轻症才赔付吗?那么轻症和非轻症怎么界定?这又回到第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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