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上,共刊登了典型案例5篇,其中案例1涉及合同法402条的适用。
案例1: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说一个与上述判例案情类似的,真实发生正在处理中的案件:
A公司授权业务员甲,到山西与某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持授权委托书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有些合同是A公司履行的,有些合同是甲独立履行的。
现在,A公司已经接到了B公司住所地法院的传票,诉讼标的额100多万元。涉及的合同都是甲业务员个人履行,A公司都不知情。
如果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字面的意思,法院一般会判决A公司对甲和B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都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按照新的公报案例1,“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法院就需要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可能会将确实属于甲个人履行的合同单独考虑,A公司有可能不承担责任。
1948年,信息论的奠基人,数学家香农在题为“通讯的数学理论”的论文中指出:“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东西”。
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所以每一次商业交易都会有风险,为了消除这种不确定的风险,人们是愿意为信息付费的。由此,信息也就成了商品。
如果律师手里有这条信息,A公司愿意出多少钱购买呢?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