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里,法官就是那个坐在审判席上,身穿法袍、手持法槌高高在上的审判长,其实这只是法官开庭时的一个剪影。更多的时候,法官都是为寻找当事人而行走在田间地头、大街小巷;为查明案件事实或证据存在异议而反复询问当事人;为调解矛盾纠纷苦口婆心地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法官很多时候都是和当事人打交道的。
我是一名普通的民事法官,工作多年来深深地感受到,每个案件就是一个故事,如何感化案件中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如何使裁判结果让当事人满意,是个值得法官思索的话题。
最近我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非常明了,简单来说就是被告欠原告6万元,有借条、收条、质押合同,证据确凿。受理案件后,我按照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车辆进行了保全。第一次接触被告,是被告和他朋友过来找我,询问为何保全一事,被告告诉我他已归还所有欠款,我把被告和他的朋友领至办公室,耐心告知法院是要讲究证据的。
本案在庭审前我多次组织调解无果,庭审当天,本案被告情绪十分激动,叫嚷着原告是放高利贷的,且大声诉说自己是如何支付了高额利息并付清了全款,却无法提交任何证据。其实我对被告这一类人并不同情,因为被告陈述的内容未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相反的,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双方系朋友关系,认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为借款利息为年息2分,被告却陈述其按月息1角支付利息,且从不要求对方打收条,亦不留下任何支付凭证、从未有相关人证等,对此被告解释其“太相信朋友”、“没有文化”,其辩解意见苍白无力,于情于理于法都得不到支持。
尽管从证据角度我无法支持被告,但我仍想尽力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调解时原告提出自己的底线是45000元,经过我多次、反复协调,原告同意了只要被告一次性归还4万元借款即可。等我反过来找被告做工作时,却没想到被告非但不领情,还言之凿凿说:我还清了款不可能再出那么多,如果我没还款原告怎么可能只要4万元?还表示:如果你法官不凭着良心办案,我就去上诉、申诉,我还要与原告同归于尽。
在此情形下,我仍然多次耐心向其释法,被告的一朋友及代理人也都好言相劝,最后被告同意了调解方案,却不按约定时间履行。面对被告如此蛮不讲理的行为态度,我也对被告撂下一句话,你要是本周之内不履行,我立即下发判决书。或许是害怕法院判决比调解方案更不利,没多久我就接到被告代理人的电话,说他们已借到了4万元,马上送至法院。最后本案调解结案,我也立即裁定解除了对被告车辆的保全措施,被告当天即开回了家。尽管被告不情不愿支付该款,但结案时也一改此前每次与我沟通就吵架似的态度,终于收获了他一句“谢谢”。
结案后,我依然在思考,这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花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如今追求结案率的大形势下,花费如此多的时间精力审理案件是否值得?如果每一个案件为了追求好的效果这样做的话,法官可能会累死;可如果不这样做,很多案件有可能会矛盾激化。
我的同事刚审理完一起离婚案件,判决离婚后被当事人威胁,说要“杀死全家”,她说心里瘆得慌。我之前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害怕案件败诉多次向我塞红包均被我拒绝,其诉求未得到支持后又威胁我,说我包庇企业,要去网上反映。被当事人骚扰、威胁,大概是每一个法官都曾有过的经历。在现实的司法工作中,当事人暴力抗法、伤害、威胁、要挟法官事件事件屡有发生,伤害法院干警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明显上升。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缠讼不息,到法院找法官麻烦,威胁法官;有的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法官;有的当事人甚至杀害法官……诸如此类,令人胆颤心惊。
很多当事人到了法院,总期望得到有利于自己一方的结果,不管自己有理无理。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明辨是非曲直的地方,法律思维与大众的朴素思维存在着现实差异,法律事实既不可能还原客观事实,法律上的正义也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公平,当事人双方往往很难达到双赢的结果。输官司的一方,很容易就把怨气撒在法官身上。尽管今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被称为“史上最强”的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便有了安全保护令,基层法官每每遇到特别难缠的当事人,依然感觉疲于应付、心力交瘁。
不久前人大到我院调研司法责任制改革情况,听完我院汇报后由衷地感慨:法院干警的幸福指数越来越低。确实如此,司法改革后,员额法官减去大半,案件数却激增,如今每位法官处理案件不仅有来自各方当事人的压力,还要面对案件结案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庭审公开率,网上办案率……等等方面的压力。法官之路并不轻松,公平正义的实现,真的需要每一位法官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强大的责任感、巨大的抗压能力,还有一颗既追求结案率又追求案结事了的赤诚之心。
法院诉讼是当事人的最后一道救济手段,却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得到救济。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谩骂、痛哭流泪,有的人是真实情感,有的人却是“戏精上身”。任何一个案件,不拘泥于同情当事人的遭遇,不惧怕当事人的威胁,才是居中裁判的前提条件。法律是无情的,但法律人是有温度的。作为法官,要有专业法律知识来辨析法律关系,理清法律事实;要有明亮的眼睛来洞悉当事人的内心;要有强大的内心来面对当事人的无理诉求;要有足够的智慧来化解当事人对法律的不理解;更要有坚定的勇气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许做到这些,我们才能够感动每位当事人,裁判好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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