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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驾驶报废车辆

请勿驾驶报废车辆

作者: 吾am浪子 | 来源:发表于2019-05-07 21:47 被阅读0次
    报废车上路行驶处罚: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加以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车辆违章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的当事人车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30日内不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按照相关规定,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车是无限期,但需要按时年检,10座以上普通汽车的使用年限为20年,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面临处罚。

    我国实行机动车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装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行驶,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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