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与期货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术定义不同
从学术上看,衍生品主要分为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四类,其中期货是指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权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与期权分属不同的大的产品类别,二者不能互相归属。最通行的衍生品教材中均将二者并列,国际权威的金融机构(如国际交易所联合会(WFE)、国际清算银行(BIS))中也将期权、期货分别统计。
2、产品特性不同
期货是一种约定,期权是一种权利,两者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约价值、盈亏计算上都有明显差异。如从权利义务看,期权买卖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等的,买方仅有权利,卖方仅有义务;期货则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从合约价值看,期权合约类似保险合同,本身具有价值(权利金);期货合约本身无价值,只是跟踪标的价格。从盈亏看,期权买方的收益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波动,但其亏损只限于购买期权的权利金;卖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权的权利金,其亏损则是不固定的。而期货随着期货价格的变化,买卖双方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与亏损。
因产品特性不同,期权和期货在功能发挥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
期货和期权都是风险管理的工具,但两者特点不同。期货是权利和义务对称的合约,用它来对冲风险,在规避了亏损可能性的同时,也放弃了进一步盈利的可能性。而期权是权利和义务分开的合约,期权买方在支付了权利金之后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因此通过购买期权来对冲风险,在规避了亏损的可能性的同时还保留了进一步盈利的可能性。
3、法律特性不同
证券交易所开展交易的股票期权,主要为基于股票、基金等证券品种的窄基期权。就法律属性而言,其以股票指数或者单只证券为标的资产,与证券市场存在内在的基础性联系,在美国和香港归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而期货则属于期货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规定,“证券”指“任何票据、股票、……、一组证券或者证券指数的任何看跌期权、看涨期权、跨式期权、选择期权或特权(包括其中的任何权益或者以其价值为基础的任何权益)。”这一定义中,“一组证券或者证券指数的任何看跌期权、看涨期权、跨式期权、选择期权”,即明确将单只证券期权、多只证券组合的期权以及证券指数的期权全部纳入到“证券”的范畴,从而成为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香港将个股期权交易定性为证券业务,但将证券指数期权定性为期货业务,统一由香港证监会行使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责。香港证监会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通过对“金融产品”以及“证券”两个概念的释义,明确了个股期权属于金融产品中的证券产品。根据条例,金融产品包括: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杠杠式外汇交易合约和结构性产品。同时,条例对“证券”释义是:1、任何团体或政府或市政府当局的或由它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权或票据;2、上述各项目中的或关于该等项目的权利、期权或权益;3、上述各项目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期证明书、收据或认购或购买该等项目的权证;……。这一释义将以股份、债券、基金等证券为基础资产的期权纳入“证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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