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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作者: yyyins | 来源:发表于2016-05-27 13:16 被阅读0次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下面是我总结的

    原因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可启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

    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可启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⑶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仅能启动重整程序)

    指虽然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经营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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