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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农村集贸市场成为市场监管“被遗忘的角落”

莫让农村集贸市场成为市场监管“被遗忘的角落”

作者: 陶宗海 | 来源:发表于2021-08-26 09:05 被阅读0次

    莫让农村集贸市场成为市场监管“被遗忘的角落”

    农村集贸市场是城乡居民生活往来和消费的重要场所,各类农村集贸市场关系到百姓吃穿用等方方面面,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监管是繁荣城乡经济的重要手段,对推进区域经济增长、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农村集贸市场消费环境整体上不断向好,推动着农村居民消费不断升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人员,对近年来农村集贸市场监管工作上存在的监管缺失或不到位等问题,有较为深刻的体会和了解,也深为农村集贸市场成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被遗忘的角落”,未引起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领导足够重视,而深感焦虑和担忧。虽然《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21日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废止,但笔者以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集贸市场监管和执法的职责没有废止。所以,工作闲暇之余,笔者将近日所思、所想、所悟,以及网上查询资料、读书笔记,整理成一篇拙作,相信会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农村集贸市场监管工作有所启发,以达到共同交流、学习、提高的目的。一己之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明确农村集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很重要。

    2020年4月3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回复一位陈先生的网友提问时答复如下:在国家部委层面,包括农贸市场在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理由如下:一是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作为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出台)已经废止,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二是商务部“三定”方案主要职责有明确表述:“(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商务部内设机构职责亦有明确表述:“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在地方政府部门层面,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三定”方案等对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了明确。可见,农村集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门。

    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集贸市场监管存在问题。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2000年工商体制改革后,原工商局一分为二,即工商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两个部门,基层工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把农村集贸市场划给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管理,不再插手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工作,一直延续到今。只是遇到禽流感、新冠疫情等特殊情况后,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文件规定,才对农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活禽活鸡等进行防疫消杀、封闭交易市场,除此之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不对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财政厅、工商局《关于加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9]73号)规定:“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当地政府负责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从事市场服务和经营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对新建市场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搞好市场物业的经营管理和设施维修、改造及资产管理;开发市场资源,搞好市场交易,促进市场繁荣;开展多种经营,为市场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和信息、储运、生活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搞好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规范市场管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不得从事行政性收费。”笔者上网查了某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三定”方案:某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成立的县政府直属科级事业单位,具有全县各类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服务等职能。市场和物业管理股,指导全县各类市场的物业管理,负责自办市场设施维修及改造工作,负责中心及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自办市场的市场秩序、市场卫生、安全保卫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市场评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欺行霸市、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多种经营、市场交易等工作。市场建设股负责全县市场体系规划和登记管理,负责新建市场的可行性论证、自办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并没有农村集贸市场经营行为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二是现实状况问题。2019年3月份,河南省基层市场监管局陆续挂牌成立,有工商、食药监、质监“三合一”的,也有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四合一”的,当然,后来又有商务、粮食、盐业等部门加入,队伍不断扩大,业务不断增加,职责多了,权力大了,但工作任务也重了,工作责任也大了,相应的工作压力也大了,这是工作现实,也是工作要求。于此相关联的,原县工商局人员,由于多年未招录新人员,又因工商食品监管职能划转时,一部分工商人员分流到了原食药监部门,一部分机构改革“四合一”后已退休,或接近退休,现在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商人员已是很少了,大多年龄偏大,在局领导班子的,更是少之又少,党组书记、局长多为从当地其他局委或者乡镇书记、乡镇长调过来的,他们对农村集贸市场归哪些部门管理,不熟悉,不了解,总认为应是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况且,现实也是农村集贸市场是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管理,直到市场服务费停收后,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从此在农村集贸市场上销声匿迹。

    三是当前农村集贸市场存在突出问题。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农村集贸市场突出存在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缺斤短两、缺尺少秤、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儿童玩具、儿童食品、儿童游乐园、婴幼儿服装等存在安全隐患。究其原因,农村集贸市场数量多,覆盖面大,种类繁多,比较分散,集日频繁,有地方逢单日集,有地方逢双日集,相邻的农贸市场,流动商贩、菜贩子几乎每天都要去赶集,不赶东集赶西集。目前,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多是市场开办者和当地村委组织人员,收取一定的摊位费和卫生费,农村集贸市场成了有关部门监管的“真空地带”。

    三、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集贸市场监管的职责。

    一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职责。集贸市场上有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规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有对农村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注册登记职责。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农村集贸市场有从事食品、餐饮经营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的规定,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资格许可证照是否齐全,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否商标侵权,是否虚假宣传,是否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市场监管和依法查处职责。

    三是药品市场监管职责。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三定”方案省局职责“6.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相关工作由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的规定可见,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有监管职责。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野生药材的,依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规定进行监管。

    四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农村集贸市场上有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辖区的农贸市场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具体工作中,严查销售“三无”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农业机械维修监管职责。农村集贸市场上有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的,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规定,对农贸市场维修农机具的进行监管。

    六是价格收费监管职责。农村集贸市场经营者有违反《价格法》行为的,依据《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农村集贸市场价格收费有监管职责。

    七是广告监管职责。农村集贸市场有发布发广告宣传的,依据《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规定,对农村集贸市场广告制作、发布有监管执法职责。

    八是计量器具监管职责。依据《计量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的规定,农村集贸市场上计量器具的监管,应由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具体工作中,应指导集市在用电子秤集中申请检定,按规定配备公平秤,严查缺尺少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是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农村集贸市场上有销售野生动物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监管。

    十是消费维权职责。消费者在农村集贸市场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有规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集贸市场有消费维权职责。

    当然,还有很多,因篇幅所限,不在一一列举。

    由此可见,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仅不能丢弃,还应加强监管,才不会让农村集贸市场成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天堂”,基层市场监管人员也不会因为缺位、错位、失位监管,造成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重大安全事件被追责而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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