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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利益不惧怕犯罪!

面对利益不惧怕犯罪!

作者: 妮的明天 | 来源:发表于2018-06-28 09:17 被阅读0次
    面对利益不惧怕犯罪!

    小红第二次进来了,俗称二进宫,罪名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进所需要健康体检,参加了体检,她却不签字;权利义务告知书也不签字;讯问笔录也不签字。这些都不签只是代表你的态度,不能代表你没有犯罪。

    小慧在上班期间偷了同事家的钥匙,直接到同事家里拿走了人家的两条项链、手镯和戒指。原因很可笑,她怀疑同事说她坏话了所以她要报复。

    拿到黄金她就去了一家黄金回收店准备卖了。店里有一男一女,女的叫小红。

    小红:卖什么?

    小慧:黄金。

    小红:拿出来看看(小红用专业工具检验了黄金的真假和纯度),你这是千足金。

    小慧:多少钱一克?

    小红:260。

    小慧:那边有家回收黄金的店给出的价格是275。

    小红:你说的是我弟弟的店,既然这样,那我就按275收了。

    很快,小红和小慧的交易就结束了。

    小慧记得当时称重是五十多克,小红让身边的男士给小慧微信转账两次,一次10000元,一次1000元,给了现金5000,总计16000元。公安经物价局认定这些被盗黄金值三万多元,并且不止五十多克。

    现在黄金价格大概在四百元左右,而小红回收黄金一克都赚一百多,算不算暴利呢?

    其实是很简单的案子,可等到公安找到她,她就是死活不承认。她上次的案子就是这样的态度,死不承认。

    案发一周后,警察抓了小慧,根据小慧的供述,警察带着小慧去了小红的回收黄金店里指认。小红大怒,大声斥责小慧说谎。

    我和小慧无法沟通,沟通不出什么内容。

    我:你做这个行业几年了?

    小红:我是无业,每天就是接送孩子上学,每天没事了回娘家看看。

    我:那个黄金回收店是谁开的?

    小红:我爸开的。

    我:具体是做什么生意?

    小红:不知道。

    我:怎么会不知道?你不是说经常回家吗?再加上那是你爸,你怎么会不知道他做什么生意?

    小红:我爸精神有问题,他的事我都不怎么管的。

    我:那他精神有问题,你们怎么还让他开店,不怕赔钱吗?

    小红:那我管不住他。

    我:店里都有什么?

    小红:不知道。

    我:你眼睛有问题吗?

    小红:没有。

    我:那店里摆了什么东西你看不见吗?

    小红:柜台里有银饰和铜勺子。

    我:店里加工黄金和银饰吗?

    小红:不知道。

    我:你爸这个店开多少年了?

    小红:很多年了。

    我:你和你爸关系怎么样?

    小红:挺好的。

    我:你爸会不会加工银饰和黄金?

    小红:我不知道。

    我:他是你的亲爸爸吗?

    小红:是啊。

    从小红和小慧的对话看,小红对回收黄金的业务很熟练,都不需要旁人的帮助。她怎会什么都不知道,她以为不说别人都不会知道。

    她以为死不承认,公安就会放人。我告诉她公安有证据,她立马神色慌张地东张西望,眨眼的频率很快,一副冥思苦想的样子。紧张地问我,公安有什么证据?

    她估计自己都记不清是哪个卖家了。但是又不敢乱说,万一公安抓的人和她说的不是同一人那不就害了自己么。她打着自己的如意小算盘。

    我问她为什么又一次犯罪,并且是同一个罪名?她张开嘴想说什么,可又不知道怎么说。

    一个人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我想着可能她觉得违法成本低,赚得多,所以违法的性价比高。

    但是她的上一次犯罪就在两年前,当时判了八个月刑期,她这次又犯罪,很有可能定为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认识。法律对行为人“明知”的推定有严格的规定,以防止裁判者客观归罪。

    此处“明知”的基本含义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是指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一般来说,是指被告人在供述时明确承认知道的情形。

    而“应当知道”是指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却不承认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综合判断所认定的“明知”。对于应当知道的情形。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分析,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相关情节中,综合判断论证其是否明知。只要有充分的间接证据能够证实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否则不会实施特定的客观行为,仍然可以认定“明知”。

    本案中,小红两年就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刑满释放后依然干着老本行,并且没有任何防范措施。比如,在回收黄金时为了避免收到赃物,可以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和购物小票。

    对于进来的顾客,不问黄金的出处直接回收,关键是你上次因为这样的行为失去了自由。并且小慧年龄很小,你至少要问一句吧?没有。可能八个月的自由对她来说不算事,但是这次可能就不一样了,态度不好,加上累犯,刑罚应该会比上次要重些。

    小红可能觉得这样对卖家要求高会影响生意,可是你不能为了赚钱而违法啊。到底是赚钱重要还是自由重要?失去自由岂不是会失去更多钱?算一算还是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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