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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作者: 7dc3351aa313 | 来源:发表于2018-08-10 15:01 被阅读0次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第四十一讲| 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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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义解释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三、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于2010年12月2日以其所有的牌照为渝FF****越野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双方明确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6月13日13时许驾驶该车,搭乘被告人洪某某行至本市巫山县福田镇椿树村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冲出路面撞到路边土坡,造成车辆损毁,黄某多处骨折和软组织受伤,后被附近村民救出。被告人洪某某遂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谎称事故车辆驾驶员为王某某。民警和平安保险公司定损员到达现场之后,由于王某某未在现场,被告人洪某某又谎称自己为该车驾驶员。之后,被告人黄某和洪某某共同虚构该车系洪某某驾驶、黄某为乘员的事实,由黄某向平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索赔,并于2012年3月获得保险赔款105412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只具有E型机动车驾驶资格。    被告人黄某和洪某某于2012年6月30日,分别在重庆巴蜀中学鲁能小区门口附近和本市江北区桥北苑23-3被公安机关捉获。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作为投保人,为非法获取保险金,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被告人洪某某明知系黄某为驾驶人员,仍积极参与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共同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基本成立。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法庭所查事实不符,故不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洪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洪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被害单位保险公司退赔十万零五千四百一十二元。    上述罚金于退赔完毕后向本院缴纳。

     

    (三)评析

    第一,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第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掌握既遂行为是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本罪列举的五项情形均为既遂行为,即骗取了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还要看其行为的结果,即是否骗取了保险金。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但其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那么,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了本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2.除看其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大小外,主要应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的。如不知保险标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标的保险,或因对保险标的价值计算错误而逾额保险;

    (2)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认识错误而错报或对损失计算错误而夸大的;

    (3)误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如保险财产被人借走,行为人因忘记而以为丢失因而进行索赔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而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第三,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加餐——本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处罚

    1.司法认定  (1)着手和既遂。行为人开始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理赔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通过欺骗使保险机构陷入错误取得其支付保险理赔金为既遂。行为人在着手前,虚构保险标的或恶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该预备行为触犯其他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单独评价处罚,如在恶意制造保险事故后,提出保险理赔的,成立数罪。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共犯。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如果这里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属于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则其行为(要求情节严重)同时触犯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3)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与贪污、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也希望你能将今天的内容转发给身边的亲戚朋友。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2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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