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Article 198 Any of the following persons who commit insurance fraud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ways shall,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relatively large,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or criminal detention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10,000 yuan but not more than 100,000 yuan;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huge, or if there are other serious circumstance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10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20,000 yuan but not more than 200,000 yuan;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especially huge, or if there are other especial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10 years or life imprisonment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20,000 yuan but not more than 200,000 yuan or be sentenced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1) an applicant defrauds insurance money by deliberately falsifying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surance;
(2) an applicant, an insured or a beneficiary defrauds insurance money by cooking up the cause of an insured accident or overstates the extent of loss;
(3) an applicant, an insured or a beneficiary defrauds insurance money by inventing stories of an insured accident that does not occur;
(4) an applicant or an insured defrauds insurance money by deliberately causing the occurrence of an insured accident that leads to property damage; or
(5) an applicant or a beneficiary defrauds insurance money by deliberately causing the death, disability or illness of the insured.
Whoever commits the act listed in sub-paragraph (4) or (5)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which also constitutes another crime, shall be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n combined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Where a unit commits the crime mentioned in the first paragraph, it shall be fined, and the persons who are directly in charge and the other persons who are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or criminal detention;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huge, or if there are other serious circumstances, they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10 years; if the amount involved is especially huge, or if there are other especial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they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10 years.
Any expert witness, witness or property assessor of an insured accident who deliberately provides false supporting documents, thus creating the conditions for another to practise defraudation, shall be deemed an accomplice in insurance fraud and punished as such.
【广东会议纪要】
(四)关于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不满4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各罪起点刑数额的掌握则以《标准二》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为依据,即行为人诈骗的数额达至相应罪名追诉数额起点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以下简称粤高法〔2014〕301号纪要)
(七)关于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各罪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以下简称粤高法〔2014〕301号纪要)
【立案追诉标准】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公通字〔2010〕23号)(2010.5.7)
【量刑】
个人:1万;40万;150万;
单位5倍:5万;200万;750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2014年9月30日
【罪名认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27日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险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四款。
本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根据近些年来发生在保险业中诈骗犯罪案的情况,针对保险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具体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这里所说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还涉及另外两种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他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则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健康。保险标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可以说,保险活动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保险活动都是围绕着保险标的而开展的,或者与保险标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本款所称"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法律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从行为特征来看,投保人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这样做是违法的而故意为之。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本项所说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的。在我国有关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某种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除外条款,以明确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负有保险赔偿的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则不予赔偿。在许多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以及是否予以理赔的一个重要依据。"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更多地取得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应当明确的是,本项规定的"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是两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本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所谓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他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就成为一些不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一种手段。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种情况发生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会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本款所列五项情形,从主体上看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根据保险活动的各个阶段的特点和保险当事人参与保险活动的情况来确定的。如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只列举了投保人,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发生在保险活动的开始,一般只能由投保人所为。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则列举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这三种人都可能有条件实施此种行为。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列举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投保,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比较复杂,虽然也涉及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但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通常情况下,多是投保人和受益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实践中会发生被保险人为使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而自杀、自残的情况。这类情况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是不予赔偿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本项只列举了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犯罪主体。掌握了本条所列五项情形中有关主体的规定,对有效地防止和查清这类诈骗犯罪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本款规定,有上述所列五项行为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样规定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前款规定的保险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的其他条款,如第四项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果行为人采取纵火、爆炸等方法制造保险事故的,无论其保险诈骗行为是否继续实旌,是否得逞,其所实施的纵火、爆炸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又如第五项规定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如果行为人采取伤害或谋杀等手段,就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对这种情况,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为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其采取的方法已构成独立的犯罪,如杀人、纵火等。其所要进行的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者未能继续实施下去,或者未能得逞,在这种情况下,其保险诈骗罪不能成立,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对其实施的杀人、纵火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的规定处罚。具体分为三档刑:对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方面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结果的真伪,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
在实践中,认定本罪要注意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在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数额不是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第四版】
八、保险诈骗罪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行为主体是技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限定。如虚构保险标的的,只限于投保人(疑似身份犯) ;虚构保险事故的,包括技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如此等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 技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恶意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期向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合同的保险。如果复保险的各保险金额的总数没有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且告知各保险人,则通常是被允许的,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对保险人隐瞒复保险的事实,以取得双倍乃至更多的赔偿为目的进行保险,则属于被法律所禁止的恶意的复保险(法律特殊允许的除外)。在恶意复保险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是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是指行为人隐瞒已经存在的危险,与保险公司签订某种保险合同,从而骗取保险金。例如,行为人隐瞒自己的严重疾病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然后向保险公司通知病情,骗取保险金。行为人并不存在健康保险合同所要求的健康,通过隐瞒疾病的真相,虚构了身体健康的事实,这便是虚构标的。标的物灭失后,隐瞒真相向保险人投保,骗取保险金的,属于虚构保险标的。
投保人、受益人将他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替身而杀害,然后骗取保险金的,不属于"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而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数罪并罚)。
2. 责任形式为故意,刑法条文对上述第( 1 )种、第 (4) 种与第(5) 种行为,特别强调必须是故意实施的,第(2) 种与第(3) 种行为显然也只能故意实施。此外,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二)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就保险诈骗而言,虚构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就比较小;只有当行为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能认为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达到了紧迫程度。因此,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房屋,进而骗取保险金的,开始放火烧毁房屋时,还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以房屋被烧毁为根据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定罪量刑。
(三)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
刑法第 198 条第 3 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本款属于注意规定。一方面,由于刑法第 229 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行为,也可能符合第 229 条的规定,故本款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于上述行为不得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本款规定,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上述行为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罪而言,即使没有关于共犯的注意规定,对于故意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便利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 基于同样的理由,还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之外,其他行为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条件,即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二,即使在类似的条文中没有与本款类似的规定,也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条件的规定,认定是否成立共犯。
根据刑法第 183 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显然是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单独行为而言。保险诈骗的行为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勾结骗取保险金,构成共同犯罪时,应当根据刑法总论中的共犯与身份的原理以及共同犯罪的其他原理确定罪名(参见本书第八章第八节)。
(四)保险诈骗罪的罪数认定
根据刑法第 198 条第 2 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并以此为根据骗取保险金的,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再如,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然后骗取保险金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刑法之所以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独立的犯罪,而骗取保险金便是利用制造的保险事故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理当以数罪论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
1.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否认定为数罪?例如,甲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舞厅,并为舞厅财产购买了 30 余万元保险。后因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决定放火烧毁舞厅:一来可以解对建筑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甲在放火后败露,未到保险公司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无疑,但还没有着手实行保险诈骗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本书持否定回答。(1)第 198 条第 1 款第 4 项、第 5 项并不只是规定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同时规定了"骗取保险金";而"骗取保险金"不包括尚未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甲放火烧毁舞厅的行为虽然为骗取保险金创造了条件,但他还没有开始实施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不能认为其行为符合第198 条第 1 款第 4 项、第 5 项的规定。 (2) 即使认为以放火、杀人等手段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并且以刑法对不少牵连犯作出了并罚的规定为由,主张对牵连犯实行并罚,也不能对此处所讨论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对牵连犯的并罚以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超出了其中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范围为前提。但在行为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意味着行为人仅仅实施了放火行为,而该行为并没有超出放火罪的范围,因而没有并罚的可能性。 (3) 如果认为,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以放火等手段制造保险事故,但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也不应实行并罚。
2. 单位制造保险事故的,对单位能否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 198 条第 2 款就数罪并罚作出规定后,在第 3 款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于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单位采取放火等方法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对此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仅以保险诈骗罪处理。但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放火罪的主体,如果对单位以放火罪论处,就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显然,要做到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对单位放火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只能作如下处理:就保险诈骗罪而言,成立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放火罪而言,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样既实现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又符合单位不能成为放火等罪主体的规定。
(五)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198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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