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他人有两种情况:一是主动的去伤害他人这种情况下就肯定要去赔偿,另一种是被动的去伤害他人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仔细的分析伤害他人的原因所在。
在薛教授的案例中关于被动伤害有这样一个例子比如:养鸡长主动的远离城镇避免臭气对居民造成的困扰,可城市快速的发展不可避免在养鸡厂也住上了新居民,问题也就出现了被动伤害的问题。这个伤害一开始是鸡厂尽力避免的,而造成的伤害是城市发展居民主动找上门的,这也就能够解释化工区附近的居民楼房价稍显便宜的原因。这样理下来去看,我认为被动伤害是不需要赔偿的,但是也有义务把伤害降到最小。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被伤害的人或者是开发商买单让鸡厂退出这片土地,鸡厂得到本来应有的报酬,这是避免被动伤害的解决方式。
这让我想起了自己知道的一个例子,一公司的煤仓建在了一个远离人口居住的地方,本着利益伤害最小的原则。而后来另外一个船厂不知道处于什么原因,把公司建在了离煤仓不远的地方,这个时候就出现了被伤害的案例。船厂就不断的投诉煤厂这家扬尘污染周边的环境,这个时候法院该如何判决呢?我觉得本着和谐公正的原则,煤厂有义务加装防尘装置减少对环境以及对周边环境的破坏。但是船厂是主动在这个地方修址,属于主动的接受伤害,那么为了避免伤害就应该主动的建树木隔离带或者是协助煤厂加装防尘装置的安装。当然这属于利息分配的问题,还需要仔细研究,我想这应该是判决的出发点。
在经济学里薛教授讲谁避免意外成本最低,谁的责任就最大。按照这个思路来分析来分摊责任的话,整个社会为了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总成本就会达到最小。于是乎上面的判决就应该遵循了这样的原则,也为伤害他人该不该赔偿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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