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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程基础篇内容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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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湖北立春 | 来源:发表于2019-03-01 23:06 被阅读22次

    第四节  物品的效用与价值概念

    一、事物的两个对立范畴

    世间万物分属于物自体存在与意识主体构建两个范畴,物自体同时包括承载意识的生命体与无意识的自然物体。物自体的存在完全独立于意识主体构建,不以意识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物自体存在通过意识主体构建而成为人所理解和认识的自然事物。相对立的,意识主体构建范畴的事物离开生命主体是不可能的单独存在的,它与自然世界虽然是息息相关、互相影响的,但自然世界对意识构成充其量也只是一种给定的约束和影响条件,并不从本质上决定意识主体的构建。经济学现象世界的任何一个事物及其概念若不是属于物自体存在的范畴,那就必然属于意识主体构建范畴,两者必居其一。有些学者将这两个范畴分别称为主观与客观,这是一种不恰当的词语选择,极易造成对事物理解上的困惑和对概念表达上的混淆。在通常的语境中“主观”和“客观”所表达的事物及其概念一般都是指对人的看法的正确与否的评价,即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都是属于意识主体构建范畴的概念。“主观”一般是指特定的具体个人的看法;而“客观”一词有两层意思:一层是表达了一种“不依个人见解或意志为转移”的意思,这层意思并没有将这个客观事物排除在人的意识构建范畴之外,比如说人的疼痛、物品的效用等。“客观”的另一层意思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或“并非意识构建范畴的事物”,这种“客观”词语用法意在指代客体的世界,是自然界的事物及自然规律所属的范畴,但用“客体”似乎比“客观”更为接近此意。

    二、物品的效用概念

    何谓效用?效用是指物品(包括服务)满足人的欲望或需要的不同功能与满足能力。例如食盐就有很多种功能,比如调味、杀菌和补充体液等作用。物品满足人需要或欲望程度的能力是针对具体单位的量而言的,离开具体的量而谈满足程度是不能成立的。我们首先必须明白,效用概念是属于与物自体存在范畴对立的意识主体构建范畴的事物。单纯对于个人来说,效用完全是一种主观的生理感受及心理评价。而对于处于人群与社会中的个人来说,无论是效用的类别即功能,还是效用的高低即效能,都有一个不依个人主观见解而转移的共识,我们称之为基本常识,这就是主观事物的客观性。比如,无论你对酒的效用有怎样的个人见解,你都不能否认酒能醉人的事实;无关你的饭量多少,两斤米比一斤米多一倍的效能你一定认同。对于效用程度的度量问题,经济学家有基数效用与序数效用两种不同的对立性见解。基数效用论者认为效用是可以衡量和加总的,比如你分两段乘车,高铁跑一段,出租车跑一段,最终还是把你送回家。序数效用论者认为,效用是不可以度量的而且度量也是没意义的,效用只能排序。但这种理由似乎过于武断和牵强,如果说是由于不可以度量因此就说度量没有意义,这显然是站不脚的;而如果说是由于度量手段的欠缺而使得度量极为困难,因此就下结论说被度量的量不存在,这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更何况并非是所有事物的效用都不可以度量,车载人的效用就是可以度量里程的。

    经济学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它并不一定总是要追求度量和精确,它只追求能够揭示人们的共识背后原因,对此只有要确定性结论即可,即使那只是比较性的结论。这就是经济学理论对效用进行序数化处理的原因所在,但这并不意味我们可以武断地认定,效用一定是序数性质的。那些执拗地认为效用不可用数值衡量的说法显然是对生活常识缺乏了解和思考的。例如某一数值剂量下的药物必然对应于某一程度的药效:艾司唑仑片每次服用1~2毫克可用于镇静和催眠,每次服用2~4毫克可用于抗惊厥和癫痫。更常见的例子是食盐和蔗糖,不同的用量可以产生不同的口味。如果有人一定要说对应于一勺食盐与两勺食盐的人体不同感受没有单位无法表示的话,我们完全可以用“一勺食盐的人体感受”与“两勺食盐的人体感受”来区别两种不同的效用。

    三、物品的价值概念

    何谓价值?价值是指一个事物对人的有用程度与所需付出代价之比的衡量性评值。某物品的单位价值与其服务于某个目地的效用成正比,与其单位物品的可获得难易程度成反比。某物品服务于某目的的效用越高,其价值就越高;而某物品的可得性越高则价值越低,例如像呼吸空气一般无需付出代价,则尽管空气对生命维持至关重要其价值仍然为零。

    人如果认为某一物品有价值,该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是,它必须具有某种效用,即它必须有助于实现某种目的、满足某种欲望。任何人不会为了获取对自己没有用处的物品而支付代价或放弃有用的物品。第二条是,对这种物品的获得必须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任何人都能够无偿地、无需做出努力就获得它,那么这种物品的价值为零。我们称第一条件为价值的正向因素,或称增值因素;称第二条件为价值的反向因素,或称限制因素。我们在书中也会简明地称之为物品的可得性。

    影响物品可得性的缘由,一共有三种:

    第一种获取困难缘由是显而易见和理所当然的,这是因为任何物品的获得都不可能是轻而易举、唾手可得的,即便是自然馈赠的天然物,我们都需要付出寻找和采集运输的努力。更何况是那些我们必须付出生产成本的商品呢。换句话说,物品的获取难易程度就是物品的价值底线,任何物品效用再低也会有人需要,但只要有人需要获得它,那么所支付的代价就不能低于它的生产代价,除非生产它的人情愿承担损失,但这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一价值底线是这种物品能够持续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某物品在人们普遍的评值中,价值不足以补偿生产它所付出的代价,人们就不会继续生产这种物品,无论是从意愿上还是从能力上。

    第二种是该物品的产出数量存在绝对限制。有些物品要超出一定的界限来增加数量对自然法则来说是不可能的,比如古代雕塑、名家的字画、善本书和古玩等等。面积有限的城市中的房屋和建筑用地、任何城市中最理想的地点等等都可以列入这一类。

    第三种情况则较为复杂,有一些商品能以增加付出劳动生产代价而无限量地增加,但不能以固定数目的代价付出无限量地增加。一定的费用只能生产有限的数量,农产品以及土地的一切天然产物都属于这一类。

    价值是人的意识构建产物,而人又与他所身处的客体世界,包括他人与自然世界,是息息相关的,个人的意识构建不可能天马行空,它必然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以及来自他人影响力的引导。价值判断首先发端于行动的个人,即本质是主观的。而众多行动个人所形成的主观判断在自然法则的约束下也会形成某种共识,人的主观意识如果不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则人类必然已经被自然所淘汰。人群对物品价值判断的共识是具有一定普遍程度的,反过来会作用于每一个单独的个人的价值判断。比如某一单位货币的交换价值是会有广泛共识的,是不以某一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常规气压环境下空气的价值为零也是客观的,不被某一个人的主观论断所左右。价值客观性的产生源于物品的可得性,这是自然界所给予人类的环境条件或称既定约束,它不以个体行动人的主观意志所转移,而只能被个体行动人的主观意志所认知与评判。主观价值对个人的行动选择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客观价值不仅对个人行动选择起决定性作用,而且起着传播人际行动协调即市场的指令性信息和知识的作用。

    由于价值概念的主观性本质,使得难以形成一种脱离具体行动个人和具体情景而存在的客观性量化标准,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对价值给出基数性评值是困难的。那么对于坚持演绎方法论的经济科学来说,只能对具体情形中的不同价值之间的排序比较作出一些确定性结论,即对价值的评值和比较使用一种序数性的处理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价值是序数而非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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